本帖最后由 江陵渡 于 2022-1-3 12:05 编辑
人是一种很奇特的动物,有着千奇百怪的欲望,以此为驱使,就会做出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来。这个世界并不完美,在道德和法律的缝隙之间,总是有很多的暗黑地带,成为滋生罪恶的温床。很多令人发指的罪恶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在邻近区县的西外环路北端,有一片公墓,是附近某村庄的自有公墓。比较起市区而言,这里是一片荒凉地带,平时虽然也安排有值守人员,但是除了在每年次的祭祀节日里维持一下祭拜秩序,平时大概也是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做的,毕竟在这种遍地坟头的阴晦之地,普通人避之都唯恐不及,谁能想到会有不速之客会来光临,做出丧心病狂的事情来呢?
不久前的某个月黑风高之夜,就有盗贼潜入了公墓,盗走了几个骨灰盒。显然,盗贼的行动是很有计划性的,下手目标明确,专门针对的就是女性墓主。有些那种夫妻合葬墓,也是根据骨灰盒上面的照片,拿走女墓主的,男墓主的则置之不理。案件是否已经侦破未可知,但根据窃贼的作案特点,还是可以推断出,这次案件的动机,显然不是以往新闻事件中报道过的“用骨灰盒敲诈家属”这样的类型,而是和一项中华民族的传统陋俗有关,这就是——配阴亲。
所谓“配阴亲”,也称为“冥婚”,就是指未曾婚配过的男女,在亡故后,由家属按照差不多相当的条件,找一位异性亡者,按照“阴间婚配”的仪式将他们的尸骨迁葬在一起,以免他们成为灵魂不安的“孤魂野鬼”。其实从人伦上说,这样的风俗虽说是陋俗,但也无可非议。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人死并非一了百了,还是要以鬼魂的状态继续在阴世存在,成双成对“互相照应”,总好过形单影只无依无靠。很难说这样的风俗是源于何时,但从文献中可知,在西周时期,就曾经以法令的形式进行过禁止。《周礼》有云:“禁迁葬与嫁殇者。”可知,最起码三千年以前,这样的风俗便早已存在了。古今中外,凡是奉中华文化的地方,都是有这样的风俗的。
站在现代文明的高度上,这种风俗自然是很鄙陋的,应该废止,但历经数千年的沿袭,至今在民间还是很盛行的。“冥婚”一事,算是法律的灰色地带,虽法未禁止,但操作起来总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对于那些敢于丧尽天良、盗取亡者骨灰盒牟取暴利的“黑婚介”,想把一句刻在埃及法老图坦卡蒙陵墓里的咒语送给他们,“打扰法老安宁的人,死神的翅膀将降临在他们身上”。
如果说盗取亡者骨灰是丧尽天良的话,那么杀活人配阴婚的事情,就简直可以说是禽兽不如了。多年前,在央视法制节目中就看到过这样的案例:有一犯罪团伙,就专挑外地女性下手,择机杀死她们,然后将她们的尸体高价卖给那些有配阴婚需求的家属,根据年龄长相等分成不同等级,每具尸体可以卖到几万甚至十几万不等。从他们的犯罪心理上说,把人杀死了配阴婚,是比拐卖活人更赚钱、更保险的勾当。卖活人的话,受害人还可能逃跑或者有别的变数,把活人杀了配阴亲,到时候把尸体正大光明的往墓穴里一埋,除了天地鬼神知道亡者的冤屈,还有谁会知道呢?而他们这些泯灭人性的人,对天地鬼神又从来不会畏惧的。
畸形的产业,往往使得从业其中的人心灵也会扭曲。很多人可能不了解的是,社会上的无主女尸,对很多BY馆来说,也是他们搞创收的一项财源所在。无主女尸经过公示期,若是还找不到家属,BY馆就有权利自行处理,当然,很多BY馆是不会放过这样的生财机会的。常和BY馆打交道的殡葬用品老板们,一般都是兼职经营“冥婚婚介”业务的,很多BY馆会通过他们这个渠道,将这些无主女尸高价卖出,让她们做上一回“鬼新娘”。当然,做这些事情,他们不但不会感到惭愧,反而有可能心里会生出一种自豪感,觉得通过他们的努力,给她们找到了归宿,不至于让她们沦为“孤魂野鬼”,想到这一点,估计他们在内心里,还会暗暗佩服自己的热心肠。至于那摞厚厚的人民币,就理所应当的作为犒劳自己的奖赏,成为了他们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方式。
但愿社会文明的光芒,能早日照亮那些蒙昧的心肠;但愿法律法规的力量,能早日缚住那些狂奔的豺狼。
(文中所述为个例,未必有代表性,请勿做扩大性猜测和联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