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对我们刑法里的保护未成年条款的设置有些微词,因为在我看来,这个提法有点混,有点乱,有点没是非。
保护未成年,保护弱者这都没毛病,这是法律该有的公平正义。但是,你连做恶的都一并保护了,我觉得这特别不能理解。我不能说这是什么“恶法”,但是,我可以肯定的说它起不到惩恶扬善的最基本作用。
若干年前,大连发生的那起14岁的小畜生侵犯六岁女孩致死的案件,依旧让人震惊和愤怒,这个制造了血案的混蛋孩子,就因为未成年,就多了一张保护符,可怜哪个六岁的女孩和她心碎的父母,找到了什么公道?这么多年过去了,那个小混蛋大约是风平浪静了。
如今,河北邯郸的这起杀害同班同学的案件,又走入了我们的视野。
该怎么办这三个所谓未成年的小混蛋?还要继续扯着那张未成年的保护伞吗?于哪一条哪一款能让人信服?手段如此残忍,把自己的同班同学,同桌,活活打死,埋到了蔬菜大棚里,毁容到面目全非。这个恶性案件的制造者居然是三个所谓的“未成年”,令人震惊。
有人疾呼,如果还按照所谓的未成年保护法的说辞,这个恶性案件的制造者,仅仅给一些不痛不痒的处理,是对法治社会的羞辱,更是对惩恶扬善的嘲讽。
长期的霸凌,肆无忌惮的做恶,这是家教,学校教育的问题,这几个小恶魔,居然就这么一路无阻的做恶,终于酿成惊天惨案。
谁之过?!该追问谁?该如何处理这三个罪恶满盈的“未成年”。
法既然追求公平正义,那就必须首先要明辨是非,保护弱小没问题,但是,决不能放过那些做恶的所谓“弱小”,他们的危害力和后果影响,丝毫不逊成年人,既然如此,就没有任何理由放过他们。
有人说这是考验事发地公检法的一次大考,我觉得没那么复杂。特殊的的,恶性的,后果影响恶劣的,年龄不能成为保护伞,该怎么重判都不为过。
法的全部意义其实很简单,保护好人,惩戒做恶,如果这基本的都做不到,你哪个法有什么让人信服的东西?
所以,必须严惩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案,不该,也不用抱着刻板的条文去衡量。因为这些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校园的霸凌,已经屡见不鲜了,没有重拳谈何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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