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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事关“普法”新规 标题与行文理应足够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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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普法”新规 标题与行文理应足够严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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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13:18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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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2-12-2 23:30 编辑

新版《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简称新规)即将于两周后生效。六星因“普法”新规转帖标题发生质疑和争论,这是一件好事——即使争论者不见得都正确,至少可引起更多版友对新规的关注与重视。
而重点是,你找不出任何国家级法规比新规与网友们的关系更密切。认同也好,反感也罢,它客观上就是网络玩家第一规矩!公某再发本帖,也正是出于这层考量。

国家网信办该新规甫一公布,公某第一时间(11月16日)就转贴了北京日报的报道,其中包括新规16条款全文(见后),只是主帖标题并未完全采用北京日报的,而是改为《关注切身利益!中国网信办新规: 跟帖评论先审后发!》。至于主帖内容,并未加入任何个人解读和观点。

李熙日前转一“普法”新规帖,本也是好的。但令人遗憾的是,标题竟然是《网信办新规: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
东方安澜看到了高隐的同一说法,于昨日发了质疑帖《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么?谎言!》,就此与李熙等发生争论,双方至今各执己见。

这个问题真有多么复杂吗?公某不这么认为。

新规中确实把点赞纳入评论“范畴”,也就不能排除新规执行过程中,因点赞而被追责的可能性。
但可能性与必然性、现实性毕竟不是一回事。“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等于把一种可能性夸大其词地过度渲染,从行文含义本身就说不过去。“可能被追责”等非确定性表述才是严谨可接受的。这点有异议吗?

而从2017版网规执行5年来的情况这一现实性看,李熙转帖标题问题就更明显。甚至不限于点赞,也包括评论、回复、留言、弹幕,夸大被追责的可能性,都是有问题的,且没有足够理据。
这里只需考虑网友熟知的一个基本事实:论坛上违规言论几乎每天都有,被追责的又有几个?
基于这个最大现实依据,那个转帖标题等于将一种很小的可能性夸大其词为极大的可能性,甚至会被读者理解为必然性!

这就不只是遣词造句的不妥了,这种在特殊背景下的夸大渲染,带来误导网友判断,对论坛目前脆弱的“健康”局面形成负面影响,甚至导致网友失望离去等可能后果,都是无法排除的。
事实是,在公某那个只是原文照转,没有任何个人解读的主帖后,就有这样的评论:
——“论坛如果这样,立马嗝屁。很多人享受的,就是即席发言,随机发散。”
——还有版友疑惑地问:“又要收拾行李了吗?”


愣是把新规渲染为“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对六星论坛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有谁能否认吗?依据何在?
而在李熙帖后,事实上也有这样的对话:
——“公民点个赞的自由都没有吗?” “看着好象是没有呀”
——“点赞也受连累。明起个外国网名得下大域了吧该”


显见,东方安澜的质疑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公某此前并未看到高隐的曲解和李熙转帖。

而尤其不可漠视的是,这个问题具有相当高程度的典型性。在当下网络世界,有些人对很多事物夸大其词是一种通病。网络信息的可信度日益走低,除了更恶劣的造谣、传谣,这种动辄夸大其词的毛病也是根源之一。

最后,提醒一句,本帖无意针对任何人,甚至辨明是非也只是“形式,主旨还是希望大家重视,并正确理解该新规。无视、轻视不可取;过度解读与渲染同样要不得。欢迎所有版友将焦点针对新规条款展开理性讨论!但对故意偏离主题东扯西拉的捣乱者,公某不保证不出手收拾——勿谓言之不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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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12-2 13:21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2-12-2 13:41 编辑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加强跟帖评论审核培训,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确其跟帖评论管理权限及相应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管理义务。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对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跟帖评论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删除信息、暂停跟帖评论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区、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账号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举报、隐藏或者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区等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跟帖评论管理情况进行信用评估后,根据公众账号的主体性质、信用评估等级等,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散布信息等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谋取非法利益,恶意干扰跟帖评论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投诉举报。网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2017年8月25日公布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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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2-12-2 13:50 |显示全部楼层

点赞“不良信息”,确实等于认同。但法不责众也是基本规律。
执法者必然会考虑主次。有意制造、大范围传播者首先会被追责,点赞者被追责的概率并不高。2017版网规执行了5年,就是那些故意造谣、传谣者也不可能全部追责,更别提那些认同者(类似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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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2-12-2 13:52 |显示全部楼层
诗意天涯 发表于 2022-12-2 13:41
把“将”改为“可以”,就妥了

嗯,改为可以、可能等非确定性字眼都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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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2-12-2 13:56 |显示全部楼层
河海森林 发表于 2022-12-2 13:48
先立法,管不管再说,不可谓言之不预

其实,网信办的这个规定毕竟要低于法律,在执行层面,也就必然会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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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2-12-2 13:59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2 13:48
对跟帖评论者的点赞“可能被追责”,我有异议。

根本就没有这种可能。

我不清楚你的具体理据,从新规的逻辑看,还是不能排除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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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2-12-2 14:11 |显示全部楼层
知音 发表于 2022-12-2 13:26
《关注切身利益!中国网信办新规: 跟帖评论先审后发!》。
《网信办新规: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
...

呵呵,你知音这个网名那样传一下,最后不知会变成啥稀奇古怪的说法,保证你自己也的懵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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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2-12-2 22:16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2-12-2 15:05
公老师,这是我那个帖子的链接,你先看看。
我是转帖的别人的,帖子的标题当时我也觉得有点问题,但帖子里 ...

李熙君可以放心,至少我不会误解你的本意。
写帖前,就去看过你那帖,我主帖里也说了是转帖,并且也强调只是标题有问题——注意到帖文最后一句用的是“可能”这个字眼。

现在你也认同标题有点问题,为了吸引眼球而夸大其词了,这是很可取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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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2-12-2 22:31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2-12-2 18:42
另外,网友之所以夸张,肯定是带有情绪的。
大家自己看看,这几年来,我们的舆论环境怎样了?
看看凯迪猫 ...

关于舆论环境这些年的变化,网友应该都是心知肚明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不觉得会有多大分歧。

并且这个问题与现在争论的焦点不是一回事,也容易涉及敏感的政治话题。

无论你的转帖也好,还是东方安澜的质疑帖也好,包括我的主帖,客观上都具有一定的“普法”性质——尽管国家级规定也比法律要低一级,这种性质的帖子,从标题到正文,都需要严谨。这是我的主要观点。

其它问题,如果觉得有必要,可以另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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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2-12-2 22:5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2-12-3 10:16 编辑
李熙 发表于 2022-12-2 20:04
你要管不良信息,直接删除,直接追责不良信息就行了,你把点赞列入评论是什么意思?是想做什么?
大家都 ...

大家都知道回复,评论是被追过刑责的。点赞列入了评论,人们就会联系到点赞也要追究刑责。这是逻辑。
--------------
关于这个问题,再多说几句吧。
2017年6月就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律才是规范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准绳。

而新规即将取代的2017版网规,实际上是与该法配套的,仅用于规范情节较轻微,不构成违法犯罪的网络行为。
即将生效的2022版新网规也是同样性质,其中囊括的各种追责,也都是较轻微的处罚和警告性质,包括“警示提醒、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不包括追究刑责。

凡是涉及追究刑责的,必然接受“网络安全法”以及其它法律规范。而网络行为严重到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主要是指信息发布者,如发布文章和主帖。这也是为什么这里讨论的新规叫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因为主帖行为已经涵盖在上面提到的“网络安全法”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0年3月1日起施行)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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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2-12-2 23:02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2-12-2 22:36
公老师好,这贴我本来就是来回你的,我不想跟他交流,主要是这人素质太差,老爱骂人。说话也是假大空,胡 ...

算了,两位话都说清楚了,多说无益,两位都到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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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2-12-2 23:05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2 21:04
汉奸标准模式回帖,最后都这个逼味!

东方君该说的也都说过了,相互骂起来,就走向质疑目的的反面了。听我一句,还是到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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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2-12-2 23:35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2-12-2 23:25
现在你也认同标题有点问题,为了吸引眼球而夸大其词了,这是很可取的态度。

—————— ...

嗯,始作俑者是啥用意,不一定很简单。但这里还涉及转帖者,就不做其它解读了,那样,也容易偏离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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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2-12-2 23:50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2-12-2 23:41
转帖者也肯定有自己的意思

文盲不多了,应该能分清楚那些句子到底说的啥

这点也是肯定的。但论坛上讨论环境不佳,勇于承认错误与不当的诚实态度很难得,值得推崇,李熙在这点上就做得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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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2-12-3 00:07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2-12-2 23:44
点赞“不良信息”,可不可以被追责?该不该追责?
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如何?
————————

嗯,这点毫无疑问,新规也是明确的。

虽然点赞“不良信息”本身不是“不良信息”,但点赞等同于认同“不良信息”,按照新规,是可以追责的。只是对这类追责的处罚一般较轻微。

而这类追责的执行层面,还有一个现实性、可行性问题。正所谓“民不告官不究”。真正因为点赞“不良信息”被追责受到处罚的概率很低,毕竟那不是违法罚罪级别的。

另外,执行这类轻微追责者,就是知音等版面版主们,管理员都极少出手。他们肯定不愿因为较真儿几个点赞者影响版面热度与氛围。
从他们角法出发,法不责众,“民不告官不究”都是有利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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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2-12-3 00:12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2-12-3 00:05
他发言算是属于比较文明的,如果不是东方安澜一直骂他,他大概也不会率先骂脏话

不过他的很多转帖,带 ...

嗯,李熙倾向性明显,也是事实。

其实,具体问题当前,任何人都很难完全没有倾向性,也没必要。这是这类倾向性强弱不同,表达方式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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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2-12-3 00:21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2-12-3 00:07
严谨,其实是一种修养,一种品德

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要严谨,即使平时的闲聊,也应该尽量不要引起误会, ...

呵呵,你一般都很认真,完全可以有这样的态度。
不过,我的看法是,论坛更多的时候也是一个“娱乐”场所——玩儿的是文字,本来也没人会把学术文章和专业文字发到论坛上。

如果娱乐也要一板一眼,就不好玩儿了。所以,非严肃话题,适度调侃,夸大,曲笔暗戳戳,甚至说反话,插科打诨,都没啥不可。只要把握好度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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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2-12-3 00:24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2-12-3 00:18
很晚了,我要休息了

886

好,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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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2-12-3 10:38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3 08:41
对啊,没错啊,不仅"点赞"属于跟帖评论,跟帖评论还包括"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等"

就是说,"点赞" ...

对啊,没错啊,不仅"点赞"属于跟帖评论,跟帖评论还包括"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等"
就是说,"点赞"、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等"都是跟帖评论中一种,之间关系平行并列,都是跟帖评论的子集。
---------------------
这个解读是对的。
那么,下一步要考虑的是,只要其它跟帖评论方式(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等)存在被追责并接受处罚的可能性,点赞作为跟帖评论的一种,也就没有足够理由完全排除在被追责并接受处罚的可能之外。是不是这个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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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2-12-3 10:47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3 08:51
规定中,还规定了"不良信息"是指跟贴评论。就是说"不良信息"与"点赞"都是跟帖,"不良信息"与"点赞"是平 ...

"不良信息"与"点赞"是平行并列关系。
--------------------------------
看来,你的理解差异就源于这个问题。
"不良信息"与"点赞"不是平行并列关系。


点赞只与其它跟帖评论方式(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等)属于平行并列关系。"不良信息"或者非不良信息是对所有跟帖评论方式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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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2-12-3 11:0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2-12-3 11:35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3 09:13
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定义的不良信息,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 ...

点赞本身,不属于"不良信息"。

不,这个说法,在该新法规以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意义上,说不通。

就是从更一般的语义上理解,给不良信息点赞,本身也向所有看到该信息和该点赞的读者传递一种信息,这点你该同意吧?
那么,这个点赞传递的是什么信息呢?很显然,就是认同、赞成所点赞的不良信息!
更进一步,客观上,点赞对于不良信息发布者就是一种精神鼓励和支持。

平台管理者依据相关法规,在首先追责不良信息发布者的前提下,并且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也就可以对点赞不良信息者,也就是鼓励和支持不良信息者,采取某种较轻微的追责处置,例如警示提醒、删除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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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2-12-3 11:14 |显示全部楼层
尤美 发表于 2022-12-3 09:03
那么,点赞本身会不会被认为是不良信息呢?

烧脑,这种规定本身就是吃饱了撑的!

哈哈~,烧你的脑,没办法,爱莫能助。

这个新规可不是吃饱了撑得,就是来防止发布有人不喜欢的言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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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2-12-3 11:31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2-12-3 11:41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3 11:12
好吧,就按你说的"不良信息"是对所有跟帖评论方式的定性。

不良信息的定义,应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 ...
好吧,就按你说的"不良信息"是对所有跟帖评论方式的定性。

不良信息的定义,应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的定义吧。】
——没错!就是其中第七条列明的9款内容。

【跟帖评论中的"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哪个能被排除"不良信息"的定义?是点赞吧?】
——不是,没有任何一种能被排除在"不良信息"的定义之外。点赞也可以是不良信息,例如:支持不良信息的点赞,也是不良信息(见99楼回复)。

【点赞,不符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关于不良信息的定义。】
——该规定第七条列出的不良信息第(九)款:“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就可以涵盖点赞不良信息。

据此条款,点赞也就不能被排除在不良信息之外。
所以,可以接受的表述包括:跟帖评论(包括点赞)构成不良信息的,可能会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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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2-12-3 11:34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3 11:21
公里力,尤美问的"点赞本身会不会被认为是不良信息呢?"。才是核心问题,她看得非常清楚。

如果是, ...

我开始在99楼的说法有误,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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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2-12-3 11:3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2-12-3 11:39 编辑
尤美 发表于 2022-12-3 09:03
那么,点赞本身会不会被认为是不良信息呢?

烧脑,这种规定本身就是吃饱了撑的!
刚才忘记回答你提出的问题:

点赞本身也可以被认定为不良信息。例如,点赞不良信息。详见99和10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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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2-12-3 11:50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2-12-3 11:53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3 11:17
不良信息定义,网信办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按规定理解,不能从更一般的语义上理解。

就是从一般法理上理解,一种法规的制定,也必然力求涵盖所有可能的违反该法规的方式。
即使不记得这个新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理由认为,它会排除已经列明的跟帖评论中的N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违规(如点赞),因为这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逻辑。

是不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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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2-12-3 12:05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3 11:17
不良信息定义,网信办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按规定理解,不能从更一般的语义上理解。

再给你举个并不罕见的例子。
某地发生大灾难,死了很多人。有人出于某种狭隘的目的,发表幸灾乐祸的评论(如:死得越多越好),假如有人给这样的评论点赞。

平台认定这条评论和点赞都是不良信息,你应该也会认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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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2-12-3 12:08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3 12:05
你不是说:"不良信息"或者非不良信息是对所有跟帖评论方式的定性吗?

是啊,对所有方式的跟帖评论都可以定性为不良信息或者非不良信息。这点也有疑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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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2-12-3 12:14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3 12:01
哈哈!"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解释权在网信办,咱没根据。

在可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讨论, ...

呵呵,没根据,就更没有理由认为,对任何评论点赞一定不是不良信息。是不是这个理?

何况,正如107楼所分析的,从法理和逻辑上,也都没有理由认为,唯有点赞与其它跟帖评论方式不同,点赞任何内容的评论,都一定不是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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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2-12-3 12:39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3 12:17
你看,公里力,

"不良信息"是对所有跟帖评论方式的定性,跟帖评论包括"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 ...

但是,定性"点赞"的本身内容是不是不良信息,就无法做到,

呵呵,我现在知道你的问题在哪儿了:你把“点赞”这两个字本身当成内容啦!这才让你误以为无法定性。

“点赞”的内容是点赞的对象——某条跟帖、回复、留言的具体内容,根据这个具体内容,就可以定性点赞是否传达了不良信息。

我在110楼已经给出一个一般例子。该例就很容易判断,那个点赞是在赞同、支持一条没人性的评论!当然就是不良信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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