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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酒 巷 衣赐履解读《资治通鉴》之战国时代
楼主: 衣赐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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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赐履解读《资治通鉴》之战国时代 [复制链接]

181
发表于 2022-9-8 09:24 |显示全部楼层
杨逍逍 发表于 2022-9-7 23:20
感谢楼主启发,今天的这一篇是让我思考最多的一篇。

儒家思想,侧重于个人修身;法家思想,重在群 ...

我再刚写这篇的时候,对秦的这个奇迹相当惊讶。数年之后,再回头来看时,却觉得这种盛世可能需要付出很大的隐形代价,或许,荀子说的缺少儒者的话,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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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发表于 2022-9-9 09:24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商鞅身死而其法存?

商鞅变法使偏在一隅的秦国一跃而成为战国七雄的老大,想打谁打谁,想修理哪个就修理哪个。然而,商鞅的权势如日中天的时候,老板秦孝公嬴渠梁突然离世,使商鞅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被商鞅打压了二十余年的秦国宗室立即反噬,以“谋反”之罪灭商鞅全族,将商鞅五马分尸。
然而,商鞅虽死,秦国却继续沿用商鞅之法,这是什么道理?
有人可能说,那是因为变法使秦国得到巨大的好处,所以商鞅身死而其法存。
这当然是个理由,但绝不是最根本的原因。
在秦变法之前,魏有李悝(读如亏)变法,楚有吴起变法,几乎在同一时期,韩有申不害变法,也都获得巨大成功,然而为什么这些国家的变法最后都失败了呢?特别是吴起变法使得楚国空前强大,吴起领兵暴揍了秦国好些回,然而楚悼王一死,旧贵族们就对吴起万箭齐发,吴起身死,其法亦亡。
再看王安石变法,虽然效果并不理想,但也非一无是处。然而,司马光一上台,尽废新法,支持新法之人全部罢免,大文豪苏轼也成为受害者。
明朝张居正改革,用十年时间行万历新政,使风雨飘摇的大明朝气象一新,扬威北疆,国库充盈,于国于民,特别是对巩固朱氏江山功莫大焉。然而,居正一死,万历皇上尽废新政。
这些都是活生生的例子,因此,仅仅因为商鞅之法于秦国有利,并不能作为其存在下去的理由。
我琢磨着,一项改革能够持续下去,至少要有两个因素:一是确实对国家有利,这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二是要有统治者的支持,特别是有实力的君主的支持(光绪皇上支持戊戌变法,奈何他实力不够)。二者缺一不可。
王安石变法,第一个条件就不太充分。张居正新政失败,则是万历皇帝不干了,一点办法也没有。
下面,我们分别来摆一摆。
商鞅之法对秦国的好处
商鞅变法,最根本的是推行耕战制度,也即有粮吃,能打仗。打仗的部分我们不说了,从孝公开始,秦国一直在打仗,打得六国满地找牙。今天说说吃饭的事。
事实上,商鞅之法并不是他一个人在家里喝着小酒就想出来的,他的很多理念和做法完全承自在魏国变法的李悝,李悝所著的《法经》,无疑是商鞅的枕边书。
与儒家相比,法家属于务实派、实干派。大儒们总是声称君行仁政,则风调雨顺,人民安居乐业,政治清明。但他们从不曾解释过为什么仁政就会风调雨顺。法家不然,这个李悝干了一件现代统计学家干的事儿,他深入乡村一线对农民的生存状况作了一次深刻调查,得到一个让所有人非常沮丧的结论:
农民一年忙到头,竟然入不敷出!
李悝以一家五口、治百亩田(周制,一户分田百亩)为统计单位。亩岁收一石半(石读如旦,秦制一石120斤,一斤相当于现在的半市斤)半,百亩得粟150石。全年的柴米油盐全在里面了,包括:上交国赋15石;口粮每人每月一石半,五人一年为90石。剩余45石。按当时的市场价一石粟三十钱,45石得钱1350。刨去祭祀费用300钱,五人每年添置衣裳1500钱,这样算下来,竟然出现450钱的亏空!这还不包括红白喜事、伤风感冒,以及其他七七八八的突发费用。
全国的农民都生存在这种状态下,那还打什么仗啊!
商鞅在去秦国之前,就生活在魏国,对李悝变法非常熟悉,因此,在秦国改革时,大幅调整了每户拥有的土地数目,在不改变周制的每户一百亩的情况下,他变动了每亩的面积,周制以百步为亩,商鞅易以240平方步为亩,结果是,同样的五口之家耕种百亩之田,年收入却是原来的三倍多。再按李悝的算法,一年下来,能够盈余7050钱。
显然,商鞅变法之后,在收入上,农民是满意的;农民有钱了就会去消费,那么商人也有好处;农民交赋多,商人交税多,国家也有好处。再加上商鞅制定的军功制度,奴隶可通过打仗立功恢复自由,自由民可通过打仗立功加官晋爵,改变自己的身份,所以,改革二十余年后,应该说大部分老百姓是拥护新法的。
然而,这就可以了吗?差得远呢!
改革之初,当时还是太子的秦惠文王嬴驷,犯了不知什么罪。他是储君,当然不能受刑,于是,商鞅让太子师傅嬴虔、太子老师公孙贾代为受过,割了嬴虔的鼻子,烙花了公孙贾的脸。嬴虔是秦孝公的亲哥哥,惠文王的亲叔叔,居然被割了鼻子!那个时候又不能到韩国首尔去整容,嬴虔哪还有脸见人?他八年没有出门一步,对商鞅恨入骨髓,他活下去的目的,就是剁了商鞅。
商鞅夺了宗室权力,又收了宗室的土地,几乎可以说把秦国贵族得罪光了。商鞅在秦国得罪了多少人?有多人想杀他而后快?看看他出行时的情况就可以猜想了。商鞅出门,随从几十辆车,车上都是顶盔贯甲的卫士,由身强力壮的人做贴身警卫,持矛操戟的人紧跟车子奔随,这些防卫只要有一项不具备,商鞅就不敢出门。
我的乖乖,商鞅的生活可真是刺激啊!
其实,他能活下去,安保措施还在其次,最主要还是有秦孝公对他的支持。这就是另一个因素:
有实力的君主的支持
先看一下孝公到始皇的七位君主的执政时间:
秦孝公嬴渠梁,在位24
秦惠文王嬴驷,在位26
秦武王嬴荡,在位4
秦昭襄王嬴稷,在位56
秦孝文王嬴柱,在位3
秦庄襄王嬴异人,在位3
秦始皇嬴政,在位37
孝公、惠文王、昭襄王、始皇,这四位在维护商鞅之法方面都是强有力的支持者,而且他们在位时间都比较长。而相对弱一点孝文王、庄襄王和有点“二”的武王,一共才执政七年。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君主的寿命和继位问题一样,对一个国家太重要了。
我们摆一摆孝公、惠文王和昭襄王。
第一位,秦孝公
前面我们说过,秦孝公是商鞅变法的开创者和中流砥柱。史书上对他的记录并不太多,但他是神一般的存在,他似乎一直坐在那里,冷冷地看着商鞅和嬴虔他们的斗争,视情出来拉个架、敲打敲打,他的重心当然是支持商鞅变法,但他也不会让商鞅把宗室赶尽杀绝,始终维持在某种平衡之上。
我一直都认为,人的能力、思维一定有天生的成分在里面,天才们很小的时候就能够显露出来。雷蒙德·卡佛说,一个人活到十八岁,他掌握的东西就足以成为一个优秀的小说家了。是的,我也是这么认为。孝公就是天生的统治者,他十九岁继位,就开始考虑秦国向何处去的问题。而我们这些凡夫俗子们,活到四五十岁,还在想着如何养家糊口的问题,这是没办法比较的。
扯远了,拉回来。
当孝公看着商鞅出行全副武装的队伍,看着嬴虔、公孙贾们阴狠的眼神,他早就料到了商鞅的结局。
他一点都不担心商鞅的死,他担心的是,商鞅死后,秦国会怎么办?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变法的成果被宗室贵族毁于一旦。
商鞅夺了宗室贵族的权,夺了他们的封地,一旦他们上台,一定先是要了商鞅的命,然后抢回他们的权力跟土地,再然后,用磕膝盖儿也能想明白,立即走到原来的老路上去。如此,商鞅之法必废。
第二位,秦惠文王
于是,我们可以想像,他一有机会就会教育太子嬴驷:商君变法,使我大秦国富兵强,我死之后,宗室贵族一定不会放过商君,你还年轻,一旦宗室上台,哪里还有你说话的份儿?宗室一定会尽毁新法,那我大秦的基业也就完了。因此,儿子,附耳过来,我给你几个锦囊妙计:第一,杀商鞅,在宗室面前立威;第二,绝不能受宗室的控制,必须用客卿来制衡他们;第三,守卫商鞅之法。你杀商鞅,宗室感激你;你用客卿,宗室没办法控制你;不管是奖励人、惩罚人还是控制人,都要用法去进行,让所有人都存在于法的框架之下,而这个法怎么定,由你说了算。切记切记!
当然,上面是我猜的,孝公究竟跟儿子说了些什么,谁也不知道。但是,从史料上可以看出,惠文王嬴驷继位后,的确就是这么做的,守住了变法的果实,控制了宗室的权力。
第三位,秦昭襄王
307年,秦昭襄王嬴稷继位。这位爷,厉害了!执政五十六年,几无昏招。
嬴稷在军事上所向披靡。服韩、逼魏、削楚、毁赵,完美地奠定了秦国统一六国的基业。这位爷是一位几近偏执的法制建设者和维护者,可以说,商鞅之法在他手上更加发扬光大。
举两个例子:
有一次,人民群众听说嬴稷生病了,每个里(行政单位,每里大约二三十户人家)都买了牛为他祈祷平安。嬴稷得知并核实情况后,说,罚每里二甲。大臣们都很诧异,嬴稷解释说,没有命令而擅自祈祷,这是出于爱戴我的缘故。他们爱戴我,我便要改变法令以同样的心去回报他们,如此一来法制的权威岂得确立?法制不确立,这是乱国亡身的途径啊。
又一次,秦国遭遇饥荒,应侯范雎请求向饥民发放王家五大苑囿里的瓜果等产出,帮饥民渡过难关。昭王不准,说,秦国的法律,民众有了功劳当得到奖赏,有了罪行当受到惩处。现在如果无故发放五苑的产出,那就是使有功劳的人和没功劳的人都得到好处。使民众有功劳的和没功劳的都得到好处,这是使国家陷于混乱的节奏。我宁肯丢掉这些东西使国家得到治理,也不能发放这些东西而使国家陷于混乱。
这个嬴稷,是不是有些偏执?
总之呢,我感觉,商鞅虽死而其法存,并不是一个必然的结局,运气的成分很重,恰恰碰上的这几位君主想让其法存,如果孝公死的时候,继位的不是惠文王,而是二世胡亥,或者是后主刘禅,或者是东吴孙皓,或者是晋朝白痴皇帝司马衷,或者是几十年不上朝的万历,那商鞅之法早就死菜了。呵呵。
范雎之死
上次我们提到,秦有保举连坐的法令,即,保举的和被保举的就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一个犯了罪,另一个也别想跑。你保举了一个人,这个人犯了死罪,对不起,你也要陪着他死!
257年,信陵君魏无忌,在邯郸大败秦军,秦将王龁撤军。大将郑安平陷于重围,率二万人投降赵国,范雎受到谴责(郑安平是范雎的救命恩人,范雎拜相后,保荐郑安平为大将。而大将投降,举荐人是要受到牵连的)。前255年,河东郡(安邑,山西省夏县,魏国故都)郡守王稽因犯通敌罪被判斩弃于市。对了,这个王稽就是把范雎引荐给昭襄王嬴稷的人,范雎投桃报李,推荐王稽为河东郡守。太史公说,因为这两件事,范雎恐惧,后来燕国人蔡泽入秦,范雎推荐蔡泽为相,借机辞职得了善终(见拙文《范雎被逼无奈,得了一个善终》)。然而,秦昭襄王这样一个偏执于法制的人,真的会放范雎一马吗?本来我也以为如此,结果竟然不是!
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明确记载:五十二年(255年),王稽,张禄死。
我倒!张禄是谁?是范雎到秦国的化名啊!张禄即范雎,原来,范雎没逃过去啊!
王稽,因“与诸侯通,坐法诛”;范雎的罪名是“罪当收三族”。收,意为籍没为官奴。也就是说,范雎自己被诛,其父母、兄弟、妻子皆要没为官奴隶。
秦昭襄王嬴稷,真是老而成妖了,一直到死,都死守法度,一点情面都不讲。在这样的人的统治下,商君之法存,才成为可能啊。
再啰嗦几句,君王对法制的支持如此有力,反过来讲,他想要践踏法律,也是分分钟的事。后面要讲秦二世胡亥,上台一年,大秦就几乎崩溃,说明法制没能救得了大秦,也即,秦所行的法制,依然是王权下的法制,对君主的要求太高,这与法治的本质是不相容的。制度究竟应该怎么设计,才能够真正依靠制度本身来最大限度地防范人为干扰,这是应该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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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发表于 2022-9-10 09:54 |显示全部楼层
左手之方向 发表于 2022-9-10 00:48
制度(也就是所谓的律法)的产生,追溯根源的用途是为了制衡
问好楼主
中秋快乐

中秋愉快!

制度这东西,看谁来设计,看设计的是谁,理想化的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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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发表于 2022-9-14 09:29 |显示全部楼层
杨逍逍 发表于 2022-9-13 17:58
商鞅跟权贵有矛盾,跟君主没什么矛盾。不过后来卸磨杀驴,变成抹布,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得了。

几代人能坚持一件事儿,确实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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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发表于 2022-9-14 09:30 |显示全部楼层
白起活埋四十万赵卒原来是为了给兄弟们谋福祉?

某种角度看,一部战国史基本上就是一部秦国扩张史。讲秦就绕不过秦赵之争,绕不过长平之战。
长平之战,赵军断粮四十六天,以致“人相食”,赵括战死,四十万赵军投降。对降卒该怎么办?《史记》上说,武安君白起寻思,赵国士兵反复无常,不全部杀掉他们,恐怕要出乱子。于是,将四十万赵国降卒全部活埋。
对于白起活埋四十万赵卒的原因,也有人认为“杀降”是当时打仗的习惯(秦军打仗,动辄斩首多少万、杀多少万),还有秦军“养不起”这四十万人的说法。
最近看到一说,白起坑四十万赵卒,可能是为秦军将士谋“福祉”。
这真是让人大跌眼镜!然而,似乎又不无道理。
那么,我们不得不看一下秦军是如何评功评奖的。
商鞅实行耕战制,有个配套措施叫“首功制”。首功制,不是指谁第一个立功的制度,而是以获取敌人“首级”多少论功的制度。
秦法规定:士兵能够获得敌国甲士一颗首级,就赏赐爵位一级,田地一顷,住宅地九亩,赏一仆人供其使唤;欲为官者,可为五十石之官;奴隶斩获敌首可以成为自由民(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秦军彪悍,可见一斑。另外,可以看出,秦军里可能很有一部分是奴隶)。
这是赏。那么罚呢?
如果战场降敌,将诛及其父母妻子;被俘归来,一律要被没为公家的奴隶。
由此见得,在打仗方面,赏很重,罚亦很重。我们在《为什么商鞅身死而其法存?》一文中讲到,范雎的救命恩人郑安平率两万人投降赵国,范雎吓得一身汗。范雎是怕被郑安平连坐,昭襄王放了范雎一马,郑安平的家人肯定是全部被诛,至于那两万将士的家人,很可能都沦为奴隶。
负责指挥大兵团作战的将官又是如何计功的呢?
秦法规定:军队攻城围邑能斩敌首八千,野战能斩敌首二千,即为全功。获全功的部队,从普通士兵以至大将,“尽赏”。赏格是:凡有爵者,自公士至大良造皆赐爵一级;大将、参、御“赐爵三级”。御即车夫。参即参乘(也作骖乘),又名车右。古代车战,车夫在中,主将在左,参乘在右。御者的职责是驾驭车马,保证车马进退有节,安全奔驰。车右职在对敌格斗,保护将帅安全。
达到“大夫”级别的,每晋爵一级,同时享受如下待遇:“税邑三百家”,赐奴隶六人,铜币五千六百个。达到“卿”级别的,每晋一级,“赐邑三百家”外,还“赐税三百家”。赐邑应当是把城邑赏给臣下,作为封邑;赐税则是把税收赏给臣下,土地人民仍属公室。(秦设爵位二十等,可参阅拙文《千古第一绝唱——秦孝公和公孙鞅的一世情缘》)。
上面说的似乎也不难,野战不就砍千个脑袋嘛,这还不简单?
且慢!斩首拜爵还有条件诶,那就是斩杀敌人首级的数量必须超过己方死亡的数目,要的不是“毛收入”而是“净收入”。如果己方战士的伤亡甚于敌方,非但不能论功行赏,反要依律论罪。如果己方战士的伤亡人数与敌人的伤亡相等,则功罪相抵,不赏不罚。必须是己方斩杀敌人的数目超过己方的死亡人数,并在其中扣除了己方死亡的人数之后,方能依“斩一首者爵一级”的规定论功行赏。这样一来,胜与败很可能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有时打了胜仗而己方伤亡惨重,或者打了败仗却极大地杀伤了敌方,就极有可能出现胜而无赏、败而论功的极富戏剧性的场面。
举个例子来说明。
始皇帝嬴政准备灭楚,问老将王翦,需要多少军队。王翦说,非六十万不可。嬴政又问少壮派大将李信。李信说,二十万足矣。嬴政大喜,对王翦说,老王啊,你老啦!胆子也小啦!呵呵呵。之后,派李信、蒙恬统兵二十万进军楚国。李信前期很打了几个胜仗,大破荆军,而深入楚境之后,楚国派大将项燕(项羽的爷爷)迎战,结果是大破李信军。
嬴政大怒!这让我们为李信捏一把汗。然而,李信惨败,似乎嬴政并没有把他怎么样,至少没有迹象表明秦始皇追究了他的责任(副将蒙恬就没受处理,后来深得嬴政信任),这说明秦军的“大破荆军”与楚军的“大破李信军”,就首功来看,很可能功过相抵,嬴政虽然恼火,但也没怎么难为李信。
好了,我们再看看白起坑赵卒。
白起玩儿的就是心跳,喜欢玩儿大的,投入的兵力多,产出必然也要多,若所杀抵不过伤亡,便是无功。长平之战,历时近三年,秦军投入兵卒五六十万,秦昭襄王嬴稷亲临前线,又全民动员支援前线。白起又搞了一把围歼战,士兵是见不到人头的。这么一来,按照首功制,若不把投降过来的数量庞大的赵卒坑了,士兵就无功可计。不但无功可计,说不定还会被“清算”诶。为什么?按《史记》的说法,长平之战,赵军只死了五万,而秦军则可能死伤二三十万,首级的“净收入”是负数诶,还是负二十万左右(参见拙文《七问长平之战》、《长平古战场实地勘察记》)!这可怎么论功行赏啊?白起不可能让他的士兵打了两三年、死了几十万,最后却什么都没捞着。而坑杀赵卒,则人人有功,皆大欢喜。于是乎,战神大手一挥,说,坑了吧!
其实呢,人做一件事,可能只有一个理由,也可能是多个理由叠加的结果。坑四十万赵卒真正的原因,只有战神白起自己最清楚,由它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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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发表于 2022-9-15 22:44 |显示全部楼层
左手之方向 发表于 2022-9-15 20:16
想起一件毛骨悚然的事来
惨无人道的侵华日军在南京犯下的罪行是不是~~

估计不一样。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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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发表于 2022-9-17 09:37 |显示全部楼层
秦国宗室贵族到底有多恨商鞅?

前几天,朋友推荐我看看北京师范大学李山教授在央视《百家讲坛》栏目讲的《战国七雄》,我看了商鞅变法的部分。李教授认为商鞅功劳大了以后,有点得意忘形,埋下了最后被车裂的祸根。他引述了商鞅的熟人赵良的话,说商鞅自恃变法有功,称孤道寡,出门的时候,随从几十辆车,车上都是顶盔贯甲的卫士,持矛操戟的人紧跟车子奔随,这些步骤少一个,商鞅就不出门,云云,意为商鞅尾巴翘起来了,不知收敛,自寻死路。

我不想评判李教授的说法,或者说赵良的说法,究竟对错。但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商鞅变法之后,把以太子傅嬴虔为首的秦国宗室贵族得罪了个遍,那些人恨不能生吞活剥了他,他要不全副武装出门,岂能还有命在?今天摆一摆商鞅到底有多招人恨。

第一个就是从宗室手里夺了权。我们在《暴秦治下,居然恢复古代圣王的太平盛世?》中讲过,在孝公之前的八位国君的历史记载中,秦国出了十个强权庶长,其中有五人主导了五位国君的废立,作为臣属的庶长,可以决定国君之立废,而且这个比例高到离谱的地步,让他情何以堪!国家政局错乱复杂,公族势力盘根错节。基于这种考虑,孝公引进客卿,用来平衡宗室的权力。正是在这个背景之下,孝公任用商鞅进行变法,很快就任命他为左庶长,给其充分的权力。注意,这个权力虽然是孝公给他的,换个角度,是商鞅从宗室的手里夺过来的。就我的理解,对绝大多数政治人物而言,权力是第一位的,荣誉、财富、地位,其实都是权力的衍生品。夺权大恨,宗室岂能放过商鞅?

第二个就是从宗室手里夺了钱和地先是钱:《商君书·垦令》说,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则以其食口之数,赋而重使之。意思是说,那些士大夫贵族高官厚禄收入多,养了很多食客,这些人不耕种,于农业不利。我们怎么办呢?收他们的税,按人头儿收,宗室你不是有钱养闲人吗?那就向你开征“人头税”,给你派重徭,这简直就是虎口夺食嘛!

再是土地:《史记·商君列传》里说,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睡虎地秦简中的《法律问答》释义说,封,即田阡陌。《说文解字》说,封,爵诸侯之地也。刘义光先生认为,商鞅入秦十年之后,重磅推出最后一道改革措施:没收分封给宗室贵族、世袭大臣的采邑,剥夺他们手中的土地所有权,土地终于收归国有。按郭德纲的话讲,这是要人亲命啊!

第三个就是从宗室手里夺了身份。商鞅之法,宗室非有军功不得为属籍。就是说,秦君的本族如果没有建立军功,就取消宗室资格,不得在宗室名册上登记,不得以血缘关系取得爵禄。李悝、吴起都试点过,然而只有秦一竿子插到底。你想想看,宗室现在怎么想?你公孙鞅也太狠了吧!夺了我们的权,夺了我们的钱,夺了我们的土地,现在连我们的身份都给夺了!套用小兵张嘎的话,公孙鞅,别看你今天闹得欢,小心日后拉清单!

可以说,商鞅以一人之力,与整个秦国宗室对抗,在这样的一个状况下,不管是李山教授还是商鞅的老友赵良,谁劝他轻车简从微服私访也不行啊!安保工作没做到位就外出,那就等于是自杀。这与恃功而骄、尾巴翘起来有个毛线关系啊!

没收了宗室土地之后,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即,立了军功可以获封土地,就相当于夺了宗室的地,又分给功臣,制造出新的封地,不公平,且似与秦行郡县制有相抵触的地方,这算怎么回事儿?

秦国也有办法。既不能不赏有功之臣,但也得关照宗室贵族的情绪,秦廷很可能采取了折中的策略,即将赏赐给功臣的封地,划拨在边远地区,最好是靠近边境线。

商鞅受封商、於之地,封地十五邑。那是个什么地方?从咸阳向南去,翻越终年积雪的秦岭,也就到了,再向南一点,就是武关,出了武关就是楚国的地界啦!美其名曰封地,却是人烟稀少、荒凉危险的国境交界。再看看穰侯魏冉,秦昭襄王的亲舅舅,执掌秦国大权三四十年,他的封地还不如商鞅哩,直接干到武关之外的穰城(河南邓县),直到公元前278年,白起攻克郢都,设置南郡,穰城才总算稍稍安全一点了。应侯范雎也是一样,他被封在应城(河南省宝丰西南),南面是楚国,北面是韩国,你说是扎在敌人内部的一根钉子也行,你说是扔在敌人阵地的弃子,我看也行,呵呵。

因为越靠近边境线也就意味着越靠近不确定,也就意味着那地的宗主权本来就存在争议(守得住算你的,守不住算活该),也就能暂时搁置舆论。所以越往后,秦廷对封侯裂土的控制越严。至秦始皇统一中国,无论是皇帝的嫡系子弟,还是功勋卓著的功臣,皆不得裂土封侯,遂成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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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发表于 2022-9-18 09:52 |显示全部楼层
左手之方向 发表于 2022-9-17 17:58
茅塞顿开
分析的头头是道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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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发表于 2022-9-19 10:08 |显示全部楼层
你所不知道的秦律法条:有趣、有力、有嚼头儿

衣赐履按:秦是法家的天下,少不了各种法规律条。从接触过的秦朝史料看,似乎秦律无所不包,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而且秦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正的,深合商鞅“观俗立法,察国事本”的立法精神。但因缺少秦律条款的具体文字表述,两千年来,给人都是一种“反正秦法严苛”的囫囵感觉。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其他一些考古发现了大量秦律具体条款,不仅让我们得以见到秦律的具体面貌,而且也为我们分析研究秦盛秦败提供了一些具体抓手或工具,甚至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今天,摆一些对下一步读通鉴将使用到的,以及一些比较有趣的秦律条款,作一管窥
1.见死不救罚死你
秦律规定,四邻有互相救助的法律责任。在大道上或郊外,见到有人受侵害,百步之内的任何人都有救援的义务;若袖手旁观,一旦查获,必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少罚款二甲。
二甲是多少?不多,只不过2688钱。
然而,秦代给官府打一天工的工钱是多少呢?是八个钱。如果官府管饭,则是六个钱。这样一看,二甲就是一个壮劳力336天或448天的工钱,看起来也不少诶!
听说现在北京等大城市陷入民工荒,现在的民工一个月包吃包住三四千元没人愿意干,我们按三千元算,一年就是三万六千元。“二甲”约为四万元。如果路上看到有人受侵害,你不冲上去救助,一旦被发现,先罚你四万再说!果真如此,可能那种在公共场所恶性伤人案件真的会降低不少吧?

2.敢偷一文钱吗?想都别想!
商鞅提倡“用刑于将过”,意思是在犯罪意识有所表露时即给予刑罚,以斩断犯罪意识继续发生的企图。比如:
盗窃一个大钱,处罚是流放
我的个天,这种刑罚下面,谁还敢去偷钱啊?从这里看,秦法确实严苛。我理解这里也有轻刑重判的意思,使民畏法而不敢犯。

3.原来“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可以这样实现
上次我们说了,荀子来到秦国,发现这是一个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国家。这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
秦国人道德水准如此之高?
那倒也不一定。因为,秦律规定,拾遗者刖,就是敢随便捡别人掉在路上的东西的,砍掉脚。
在这样的情况下,谁敢拾遗?而且配合上重赏“告奸”之人的律令,路上掉颗白菜,你要去捡了,旁边可能有无数人立即跳出来抓你送官领赏。这颗白菜好贵!至少值你一只脚。
此谓路不拾遗,再看看夜不闭户:
汉法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其时格杀之,无罪。
“其时”,就是即刻,当下,马上动手,强调进行时和在场感,相当于后来的正当防卫。这样的条件下,杀人无罪。这简直和我们看到听到的美国法律一样啊,擅入别人家里,人家有权开枪射击诶!太让人惊讶了。在这种情况下,谁敢大半夜没事儿了跑人家串门儿去?呵呵。
此条虽为汉法,却是继承秦律而来,这在学术界已有定论(诸侯入咸阳后,别人都去抢钱抢东西抢女人,萧何可是跑到大秦图书馆抢了所有的文书啊)。

4.酒这东西,真的是不大好禁诶
秦律规定,居住在农村的百姓不准卖酒,田啬夫及部佐应严加禁止,违反法令的有罪。
田啬夫及部佐是某种地方官职啦。此条款在学界有争议,有的说在农村就不能卖酒,有的说只是农忙时不能卖酒。且不管它,反正呢,酒是禁不住的,汉高祖刘邦在当泗水亭长时,经常从一个叫王媪(王老太)的那里赊酒喝,欠了一屁股债。刘邦好歹也是个公务员,至少是个事业编,经常给人宣讲法律,不可能这么不长眼——如果不让卖酒,他还不如直接没收了王老太的酒得了。
也可能,由于禁酒不易,秦后来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个条款作了修正吧。

5.农事马虎不得
秦律规定,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禾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多少,和受益田地的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其他害虫等灾害损伤了禾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我猜哈,各个朝代对农事可能都有一些相类似的规定,但看到此条款,我的心中还是涌出些许感动。

6.重视文书
秦律规定,有事请示,必须用书面请示,不要用口头请示,也不要委托他人请示。
秦律规定,传递或收到文书,必须登记发文或收文的月日朝夕,以便及时回覆。文书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官府。隶臣妾年老体弱及不足信赖的,不要派去送递文书。征召文书上写明须急到的,该人已应来到而没有到达,应加追查。
秦律规定,传送命书及标明急字的文书,应立即传送;不急的,当天送完,不准搁压。搁压的依法论处。
显然,法家对人性的判断是冷冰冰的,哪怕你口吐莲花,对不起,请签字画押,标明日期,别走!把时辰也记好了再说!呵呵。
日本学者富谷至(著有《木简竹简述说的中国古代》)认为,只有通过这些规定的落实,才能确保君王的命令“贯彻下达至行政系统的末端,来自行政系统末端的报告则要准确如实地上传至中央,这是运行于大一统基础之上的中央集权国家体制发挥机能的起点。命令和奏疏都以文书的形式具体化。秦始皇实施的书体统一、公文格式化、文书传递方式的改善等,正是这样的文书行政为前提的政策。”他还表示,“就结论而言,‘书同文字’是指文书行政上应该使用统一书体,笔者认为这是对于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的官方文书所用文字的规定。其对象始终是官方文书,并不包括私人文函、书籍”,“作为统一措施之一的书体统一意味着文书行政规则的确立。”
我所听过的关于“书同文”的解释,就是秦始皇将各国文字统一于小篆,富谷至的说法以前从未见过。不管他的结论是对是错,但给我的感觉是震撼的!日本学者的怀疑精神让我敬佩,这是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础上的怀疑,可不是信口雌黄。我们的学者怎么做的,做得如何,我不知道。

7.向犯罪分子宣读罪状
读到这里,真的觉得很有趣。美剧和港剧里的警察,抓到嫌疑犯后,都有一套嗑儿: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秦法上居然也有这种类似的要求!
又是高祖刘邦,身为亭长,其中一个职责就是抓贼,方法是“持二尺板以劾贼,索绳以收执贼”。这里的“二尺板”是一个长度为二尺的版牍,上面写有法律条文。这句话的意思是,刘亭长在巡视辖区时,手持“二尺板”,当场向“不法分子”宣明纲纪,并就其所犯的罪行向县廷提出准确无误的控告。绳索是用来捆绑“不法分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亭长可以随便抓人,随便杀伤人,却是一切均得按章办事,这叫“如章告劾”。
看到这些,我们就可以知道,刘邦并非很多人说的那样只是个混混,至少,他是个法律专家,否则,也不可能一进咸阳,就与老百姓来个“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言简而实用,尽揽人心。

8.保举连坐
这一条厉害了!大秦多少能人,成也因之,败也因之。
什么意思呢?秦国为了广揽人才,制定了专门的保举制度,比如,商鞅是由秦孝公宠臣景监举荐的,战神白起是由穰侯魏冉举荐的,应侯范雎是由秦昭襄王的谒者王稽举荐的。
但是秦法不一样啊!举荐是要负责任的!保举的和被保举的就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一个犯了罪,另一个也别想跑。“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啥意思?你保举了一个人,这个人犯了死罪,对不起,你也要陪着他死!
我靠!这也太邪乎了吧?那谁还敢举荐人啊?当然有人举荐啊!因为风险大收益也大啊。王稽举荐范雎,范雎相秦,反过来狠狠地报答王稽啊,划算!不过呢,由于有这个保举连坐的规定,举荐人的时候,显然质量要高,不可能阿猫阿狗你都举荐过来,到时惹了麻烦、捅了篓子,有多少脑袋不够替他们连坐的!我个人认为,秦国自孝公至始皇,一百多年间,所用客卿都是响当当的人物,恐怕与这个保举连坐法是大有干系的。不信你保荐个郭开似的人物上来,用不了几天,就准备打好背包跟着郭大人吃牢饭去吧,呵呵。
法条很多,咱们就介绍这几条,在后面几篇文章中多会用到,特别是最后一条,将会给我们带来惊掉下巴的结果!呵呵。
注:睡虎地秦墓竹简:1975年12月至1976年1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现大量以秦律为主的法律史料,内容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乙种)等十种。
《语书》是地方官员向吏、民宣教法律的告示,“令吏、人皆明知,毋至于罪”。《法律答问》是官员向吏、民解释法律的记录,把这种记录编成书籍也是一种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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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发表于 2022-9-19 23:50 |显示全部楼层
左手之方向 发表于 2022-9-19 20:54
有一些乍一看挺不近人情的
细细考虑也确有它的道理
~~

是的。我读史读得越来越不敢下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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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发表于 2022-9-21 09:00 |显示全部楼层
秦朝“公安”大哥查案实录

衣赐履按:刘义光先生的《能够兑现的法律》一书里,还收录了不少秦汉时期查案、办案、量刑的案例,读来颇为生动真实。我干过几年纪检,也查办过一些案了,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秦代“公安”办案,我惊讶地发现,我们未必比他们高明诶!要知道,那时可没有什么DNA、指纹、摄像头儿之类的东东,办案难度远较现在为甚。今天读一个“伤人抢劫案”的调查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你能不能比这位秦始皇时代的“公安”大哥办得更好,呵呵。

始皇某年六月的一天,有雨。家住咸阳县最里(里,是一个行政单元,大约二三十户人家,设里正管理,后避嬴政讳,改为里典)的女子婢(这名字起的!),撑着伞,从集市回来,手里提着一千二百钱往家走(前面讲过,秦人一天工资是八钱,一千二百钱可不少哦)。刚走到巷子中,婢感觉背后有动静,然后被人击倒在地,失去知觉。等她缓过神来,钱已被抢走,贼人不见了。她于是大喊“来人啊,有强盗”。有个叫“龀”(读如衬)的女子赶来,发现婢背后插着一把刀,鲜血之流。婢这才发觉自己受伤了。里典“嬴”以最快的速度将案情呈报县廷,三名狱史(调查人员)亦以最快的速度到现场调查。

狱史询问婢,既然感觉到背后有人,为什么不回头看一下?
婢说,当时打着伞,雨落在伞上啪啪响,听不到后面来人的脚步声,所以没回头。
问,从集市回来,遇见谁没有?
答,有遇见一些人,但都不认识。
狱史让婢好好回忆一下,平时有没有与谁闹过矛盾红过脸这之类的。婢说没有。

狱史把注意力转向作案凶器,是一柄长九寸的刀(合今20.7厘米),青铜制造,柄首为环形。现场调查时,在婢摔倒的地方,还发现了一枚长尺半(合今34.5厘米)的荆券,是右券(荆券是一种债务凭证,双方当事人各执一半,通常是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执右券),看上面刻的齿,类似市场中商人所用(看到这里,感觉秦朝商业也很发达诶,此似不仅仅为借条,应该是商业往来中的某种票据)。婢说不是她的。狱史讯问附近住户,没有什么收获。

由于这拨狱史侦破工作没有进展,上头派办案能手狱史“举闾”接手此案。举闾拿着案发现场找到的右券,到市场找商人鉴别,都认为像是从事缯(读如增,古代对丝织品的总称。你看,不同行业的荆券形制还不一样哩)交易所用的券。又让贩缯的商人辨识,商人说,券上的刻齿表示,缯交易的款额为一千九百八十钱。进一步询问贩缯的商人,都说没用过这样的券。看来寻找左券的希望落空了。举闾于是决定扩大侦查范围,将商贩、私人家的奴仆、官府的奴隶、显贵人家家奴中人品不好的,以及外县在本地打工的人员当中形迹可疑的,列为可疑对象,逐一加以排查,依然一无所获。

举闾重新梳理犯罪过程,嫌犯分明是冲钱来的,说明该犯非穷即懒。于是,再次转变侦办思路,带领一班兄弟,将平日里好吃懒做的人员列为嫌犯。一番摸排之后,却也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案件似乎再次回到原点。这时,有隶妾(女性官奴)提议,由她们化装侦查,选择黎明这个特殊的时间点,潜入里巷暗中察访平时游手好闲、生活贫困潦倒而又行为不检的可疑人员,秘密监视他们的一举一动(我猜,官奴如此热心此案,可能一旦破案,可以恢复平民身份吧)。数日后,令人振奋的消息终于传来,侦查人员发现两个可疑对象,一是无业无户籍的游民“武”,再就是公士(秦时二十等爵位最末一等“孔”。经讯问,排除了武的嫌疑。举闾便将重点放在孔身上。隶妾们调查时发现,孔从家里去集市,总是独自一人在亭旗下走一会儿,便回家去,好像心事重重。第二天还是如此。侦查人员发现,孔的上衣原本有佩刀的位置,却没有刀(说明秦时,至少在公士这一级的衣服外面可以有专门的挂刀的设置,这个让人对《史记》中所说,始皇收天下之兵铸为铜人,似乎有点不对付)。

经讯问,孔矢口否认曾经佩刀,说,我本是一名差役,从未佩过带鞘的刀。

未佩过带鞘的刀,说明他佩过刀,只是不用带鞘的刀而已。反之,这句话可以这样理解,既然有佩刀的习惯,岂会拒绝有刀鞘的刀?这一违反常识的强辩,使孔的嫌疑顿时放大,举闾因此发动民众,凡是有接受过孔的诸如衣物、钱财等馈赠的,应立即向官府报告,否则后果自负。一个叫“仆”的人交出一件白色皮革做的刀鞘,上面系有丝绢,说,这个刀鞘是孔送给我的,不知道他是从什么地方弄来的。

举闾如获至宝,将刀鞘放在孔面前。孔说,我没有送刀鞘给仆,不知道他为什么这么说。举闾将刺伤婢的那把刀,插入这把刀鞘,刚好合适。举闾进一步发现刀的环首有缺损,向侧方歪出,而刀鞘的鞘口与刀的环首歪出处相应的部位亦有残损,很像是凶犯所用刀的刀鞘。于是让仆、孔当面对质,孔改口说,我把这事儿忘了,才说没给过。

举闾找到孔的妻子、女儿,她们作证说,孔平时佩带过鞘刀,这几天才不见佩带,不知他把刀弄哪去了。举闾让孔的女儿与孔对质,孔继续抵赖说,原有过一把刀,是从一个不认识的人那里买来的,曾佩带着去过市场,不巧被人偷了,才把刀鞘给了仆。

举闾盯着闪烁其词的孔发问,明明把刀鞘送给了仆,为什么说没有?平时佩带过鞘刀,为什么说没有?孔拒绝回答。举闾恐吓说要用刑,孔见无法继续抵赖,只得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承认因为贫穷,又无正当职业,才萌生了行凶抢劫的念头。那天,他像往常一样在亭旗下闲逛以寻找作案目标的时候,看见婢一个人打着伞,提着钱,走在路上。这天恰好大部分居民都下田捕蝗虫去了,市镇里的人很少,孔认为是下手的大好时机,于是尾随婢进了里巷,见左右无人,用刀刺伤她,夺过钱就跑了。

问,现场的荆券是怎么一回事?
答,那是我从商人那偷来的,之所以放在作案现场,是为了伪造线索以转移办案人员的侦查视线。
最后,赃款一千二百钱亦得到孔的确认,此案胜利侦破。

咸阳县审理认为,孔故意丢失荆券,蓄意伪造线索,增加了破案难度,并造成居民的恐慌心理,轻易不敢出门,性质恶劣,危害极大,故判处“完为城旦”(完是剃光头的意思,城旦是给公家服苦役,终身制)。同时,咸阳县认为,狱史举闾在没有任何有价值线索的前提下,依靠心智,巧妙破案,既安抚了人心,又震慑了贼人,一时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向上级举荐了举闾,推荐提升他为郡卒史,以“劝它吏”。

衣赐履说:本案调查肯定是费了大力气了,整个过程让人拍手称快。不过呢,也有一些事情似有必要说明。比如,嫌犯孔的妻、女并没有为孔包庇隐瞒,当然可能是因为孔游手好闲,妻女不待见他;但更可能的原因是害怕秦的连坐,如果不说实话,一旦孔被定罪,妻女也得跟着“完城旦”。这是一种矛盾,孔子提倡“父子相隐”,所以在伦理道德上受到肯定。法家注重实效,鼓励、提倡、奖赏,甚至以法的形式让人们相互监督、揭发,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稳定社会的任用,但是也极大地破坏了伦理亲情,这也是法家一直不大得人心的一个方面吧。

另,举闾破案过程中,虽未动刑,但是以“你不老实就给你上刑”吓唬孔,这才突破了孔的防线,似乎有点美中不足。现代办案中,严禁对嫌疑人体罚、变相体罚,确实给办案增加不少难度。但是一旦用刑,又可能造成许多冤假错案。两相矛盾,几千来其实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就本案来看,举闾并未真的用刑,可以说当得那时“公安”中一等一的办案高手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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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发表于 2022-9-23 17:13 |显示全部楼层
杨逍逍 发表于 2022-9-23 16:44
秦的法律有意思。今人古人都是人,很多地方是共通的。

至于古代的破案,普通的案件还好点。有很多疑难 ...

没错,缺少现代科技,办案手段落后,冤案肯定是不少的。我的意思是,在同等条件下,彼时的办安要人员,未必不如现代的精明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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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发表于 2022-9-24 10:26 |显示全部楼层
左手之方向 发表于 2022-9-23 20:44
这个案子也有漏洞
嘉然凶手在行凶时能留下转移视线的证物
为什么不把作案凶器带走

咱只能猜了,也许当时慌乱没能把刀拔下来,毕竟可能也是第一次捅人,而那个券有可能是后来专门又去了一趟放在那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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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发表于 2022-9-24 10:29 |显示全部楼层
汉代断案量刑实录

衣赐履按:这是汉初的案例,照理放在这里讲不大合适,但实在没忍住,觉得这个例子很有趣,想来想去,也在这里摆一下,与大家分享。
汉初,杜县(陕西西安)男子“丁”病故,棺材停放在堂上尚未安葬。丁的媳妇儿“甲”知道婆婆“素”夜间为丁守丧,乘机与男子“丙”到棺后房中发生性关系。素发现此事,气了个半死。第二天一早,素将此事告官,甲被捕。案情很简单,但对于如何给甲定罪,由于相关律条的不明确,杜县县长不能决定,就将案件上呈,由廷尉处置——廷尉是秦汉时代的最高司法官(李斯就任过此职)。
廷尉接到案子后,即召集正、监、廷尉史等属吏三十人,就如何给甲定罪,进行了商讨。正如杜县不能决定一样,对甲的行为,法律条规中还真没有合适的。于是,退而求其次,比照相关条款来处置。集体商讨的结果是:
1.法有条款:“男子死后的继承顺序是,妻在父母之后;妻去世和父母去世,丈夫归宁的丧假相同(归宁即休丧假,多对父母去世而言)。”根据这一条,丈夫在家中的地位应尊于妻。那么,妻事奉丈夫,以及为其服丧,应按仅次于父母的规格来进行(这一段我不是太理解,可能漏了点什么,呵呵)。
2.另有条款:“妻作为继承人的顺序是在丈夫的父母之后,丈夫的父母死后尚未安葬,便在棺材旁与人通奸,按不孝认罪”。不孝罪通常判处“弃市”(闹市处死并暴尸,这可是够狠的),次一等,也要判处“黥为城旦舂”(女子脸上烙印,罚做苦力)。敖悍罪(对长辈不敬)判处“完刑”(剃光头)。
比照这两条,廷尉作出判决
妻对夫的尊敬,其程度应当仅次于父母。现在甲的丈夫死去,甲非但不悲伤,且在棺材旁与人通奸,犯了不孝罪和敖悍罪。拘捕甲的人虽不是当场捕获,但甲仍应判处“完为舂”(剃光头后做苦力)。将本判决通知杜县,照此论处女子甲。
衣赐履说:如此一判,女子甲这后半生就完蛋了。不过峰回路转,她命里的“大贵人”横空出世。
此案判完,有个叫“申”的廷尉史出差回来,对廷尉的判决提出异议,并据律力争,成功推翻了廷尉的决议。
申问,《律》“不孝弃市”。现在假设父亲健在,儿子三天不给他吃饭,执法官应如何判处这个儿子?
廷尉答,当然是弃市了(三天不给父亲吃饭,弃市!汉以孝治天下,可见一斑)。
问,那么如果父亲去世了,儿子三天不上坟祭祀,怎么判?
答,不当论罪。
问,儿子不听在世的父亲的教导,与不听去世的父亲的教导,哪个罪重?
答,不听去世的父亲的教导,无罪。
问,丈夫健在妻子自行嫁人,与丈夫去世妻子自行嫁人,哪个罪重?
答,女子在丈夫健在时嫁人,以及娶有夫之妇的那个人,都应判处“黥为城旦舂”(看来汉代重婚罪判得也很重啊,呵呵)。丈夫死后妻子嫁人,别人娶她,都无罪。
问,欺骗健在的丈夫,与欺骗去世的丈夫,哪个罪重?
答,欺骗去世的丈夫,不论罪。
问,丈夫做官,住在官府。妻子独居在家,常和其他男人通奸。其夫前去捉奸,但没有抓住,如何论处?
答,不应当判罪(怪不得老话说,捉贼捉赃,捉奸捉双!呵呵)。
于是,申说道,大人,既然欺骗去世的父亲,其行为的恶劣程度轻于欺骗健在的父亲;侵犯健在的丈夫,其行为的恶劣程度重于侵犯去世的丈夫。现在女子甲在已经去世的丈夫的棺材旁和人通奸,却又没有被当场拿获,就判处甲“完为舂”,量刑是不是太重了?
话说到这个份儿上,廷尉等人遂承认之前的判决确实失当。
本案,廷尉等人的思路是,试图通过继承顺序的论证,将女子甲的行为往不孝罪、敖悍罪上靠,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甲作出草率判决。申抓住这一漏洞,讨论了不孝罪的轻重表现,以及通奸罪之关键的当场拿获——秦汉律中称为“校上”,成功推翻了廷尉的结论。其表现出来的精湛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乃至使作为最高司法官的廷尉也被问得一愣一愣的,由此可见那时司法的审慎作风。
衣赐履说:读罢这个案例,我非常震惊。一是震惊于汉代断案人员逻辑的缜密;二是震惊于在本案中廷尉与廷尉史的互动,后者尤甚。一方面,我对廷尉史申不肯草菅人命的职业道德表示敬佩。说实话,甲与丙通奸,应该是属实的,这种“##”杀了她都不解气。然而且慢!既然没有被“当场拿获”,那就存在一个“如果”。如果人家没通奸呢?那不是一生都给毁了吗?在这个问题上,申的表现极其专业,并且似乎体现出一种“疑罪从无”的现代审判理念哩。另一方面,就廷尉与廷尉史之间的互动,我相信,在层级体制内工作过的人可能都会感到诧异,廷尉史,你好大胆子!廷尉,你好大的肚量,呵呵
参考书目:刘义光《能够兑现的法律》
既有点陪审团的意思,还有那个回来的家伙,他应该没有义务来干这个事儿。如果不是竹简中专门找出来的宣传标兵,那说明这可能也是一种制度,或者一种提倡。至少,想要驳回以前定论的案子,不但得罪人,而且得罪自己上司,这个情况,让人费解。或许,这家伙是那个女的亲戚?或者有人给他钱了吗?
不管是上谳还是乞鞫,这个制度的好处是即使在权力的终端,也还不是一个说了算,执行的却是集体议罪的制度。这在汉初的“杜县女子和奸”一案表明,每次这样的集体议案,廷尉召集到的属吏可以达到三十多人。然后各抒己见。廷尉不是神,也会出错。而他出错的时候,往往会在这样众目睽睽的场合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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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发表于 2022-9-25 00: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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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发表于 2022-10-2 11:0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衣赐履 于 2022-10-2 11:09 编辑

发错地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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