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为了卸责,免得出事以后被家属闹。
反正花的钱是公共财政,至少可以保住自己的帽子。也是被逼的。
再说两个事你听。
一个是突降暴雨,一过路老先生没带伞,进一单位躲雨。门岗看老先生憨厚,放行进去。
进去后,又到办事大厅讨水喝。雨停后,致谢出来,在台阶处摔了一跤,抢救不及去世。
家属也是闹,最后获得40多万赔偿。理由是,台阶设置不够完备。后来查资料,你猜怎么着?
国家竟然真的有相关规定,台阶设置标准不够,人家确实可以闹的。
另一个,夏天抗旱。一个老先生酒后,从自家屋里私拉电线抽水浇地,被电线绊倒后触电死亡。
根据电力法规,入户以后的电线电闸等产权,属于个人私有,私接电线应该责任自担。何况高龄、酒后。
但不行,抬尸闹事。理由是一,我们不知道什么权属不权属,死了人是事实;二,人是触电死的,电是国家发的。
最后,赔钱。
大家都被搞怕了,不荒唐不行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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