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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龙年中国首例“正当防卫”判例?
楼主: 古老的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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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年中国首例“正当防卫”判例? [复制链接]

31
发表于 2024-2-20 10:33 |只看该作者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10:30
说到点上了,很多案例已经成了社会热点问题,但老是得不到及时修订~
你的脑子搞坏了,太冤了

不知道人大代表们都在想什么?看看他们的一些提案,你会笑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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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24-2-20 10:5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20 10:24
我已经被司法现状把脑子搞坏了,不敢判断了。
    你按法条判断吧,劫匪已经得手逃离,不法侵 ...

笑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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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24-2-20 10:55 |只看该作者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10:25
我记得你曾做过企业的法律顾问?

那应该是熟悉民商法,法律顾问多半承办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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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24-2-20 10:56 |只看该作者

幸灾乐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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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24-2-20 10:57 |只看该作者

莫有,莫有。因为,恰好也是我的困惑。。。看你吃瘪,就忍不住乐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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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24-2-20 11:0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2-20 11:10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20 10:24
我已经被司法现状把脑子搞坏了,不敢判断了。
    你按法条判断吧,劫匪已经得手逃离,不法侵 ...


像此类抢劫明显的刑事案件,还套有“人身紧急、危险状况”就会出现争议,凡入侵私人领域的抢劫刑事案件直接可以采取任何暴力手段自卫,这才是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仅是生命还有财产。比如容女士,虽然生命危险已经解除,但财产损失还没有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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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24-2-20 11:1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20 10:33
不知道人大代表们都在想什么?看看他们的一些提案,你会笑三天。

那些人才是脑子瓦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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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24-2-20 11:15 |只看该作者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09:51
我想知音敢。谁敢犯老娘,杀无赦!



防卫过当承担责任就行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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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24-2-20 11:17 |只看该作者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11:07
像此类抢劫明显的刑事案件,还套有“人身紧急、危险状况”就会出现争议,凡入侵私人领域的抢劫刑事案件 ...



有枪的话,直接击毙应该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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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24-2-20 11:34 |只看该作者
①这属于团伙持械抢劫

②抢匪有破坏他人车辆并且抢劫他人财务和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在先

③注意,被害人开车撞击令一歹徒当场毙命,当然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是撞击歹徒受伤不利于行以后连续碾压致死,才是防卫过当

④关于正当防卫的几点重要前提: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
情理法兼顾

⑤法不是向不法让步,也不是让维护自己权益或者见义勇为需要付出的代价加码,而是让犯罪成本更高
乱世不乱世的忽略,只有犯罪成本越高才越能降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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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24-2-20 11:54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2-20 11:15
防卫过当承担责任就行了呗

北方妞儿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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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24-2-20 11:58 |只看该作者
小炸毛 发表于 2024-2-20 11:34
①这属于团伙持械抢劫

②抢匪有破坏他人车辆并且抢劫他人财务和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在先

当时的争议焦点就是:人身危险已经解除,即不存在“紧急、危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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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24-2-20 12:11 |只看该作者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11:58
当时的争议焦点就是:人身危险已经解除,即不存在“紧急、危险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不仅仅只是人身安全,财产也是

就这个案例,在能及时追踪被抢财产的前提下,就是紧急状况

如果当天被歹徒跑掉以后,第二天偶遇再开车冲撞致死,才属于防卫过当,当事人应该优先选择报警抓人

不然,被抢了财产,并且有条件追回的前提下,只能眼睁睁在车上看着属于自己的财产被摩托车上的犯罪团伙渐行渐远渐无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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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24-2-20 12:25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小炸毛 发表于 2024-2-20 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

小炸毛,文笔还是有几下子的,您对我有意见,是误会,我可从来没有针对过您,是您牵强附会,看看,用的是尊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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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24-2-20 12:27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2-20 11:15
防卫过当承担责任就行了呗

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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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24-2-20 12:36 |只看该作者
小炸毛 发表于 2024-2-20 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

及时修订完善法律就是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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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24-2-20 12:39 |只看该作者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12:36
及时修订完善法律就是司法的进步。



所以第二十条电影尽管不完美,意义来说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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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24-2-20 12:40 |只看该作者
平常人家平常心 发表于 2024-2-20 12:25
小炸毛,文笔还是有几下子的,您对我有意见,是误会,我可从来没有针对过您,是您牵强附会,看看,用的是 ...

对你有啥意见啊,没有

就是偶而看你说话不爽所以怼几句

仅此而已,本炸不记仇,看不惯的说了就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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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24-2-20 12:42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看我不爽的,是蛮多人
论坛折射社会
我要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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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24-2-20 13: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2024-2-20 10:24
ж
    ж ...



УΧΣΨΣ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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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24-2-20 13:06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20 10:24
我已经被司法现状把脑子搞坏了,不敢判断了。
    你按法条判断吧,劫匪已经得手逃离,不法侵 ...

不对

劫匪虽已“得手”,但逃离过程,可视为抢夺财产不法行为扔在进行中,距离上也在受害人即时挽回损失范围,可视为现场延伸。虽不再具有危险状况,但具紧迫性,开车追撞在当时是唯一阻止不法行为手段,虽预计到会有死伤后果,但责任应由抢劫人承担——当成风投吧,不能光惦记无本万利又想着后顾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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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24-2-20 14:52 |只看该作者
上岸 发表于 2024-2-20 13:06
不对

劫匪虽已“得手”,但逃离过程,可视为抢夺财产不法行为扔在进行中,距离上也在受害人即时挽回损 ...



报仇受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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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24-2-20 15:06 |只看该作者





三人团伙,组织入室抢劫巨额现金,危及生命。給当事人撞死一个,属于正当防卫。撞死两个,也是正当防卫。只有撞死仨,才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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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24-2-20 15:29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2-20 14:52
报仇受保护吗?

当然不受,但目的是夺回个人财产,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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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24-2-20 15:31 |只看该作者
抢劫的人不管如何都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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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24-2-20 16:4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2-20 16:46 编辑
徐公孰 发表于 2024-2-20 15:06
三人团伙,组织入室抢劫巨额现金,危及生命。給当事人撞死一个,属于正当防卫。撞死两个,也是正 ...


正当防卫不是以伤亡人数来定的,要看自卫的目的和过程(度的把控)。哦,顺便说一下这个是砸车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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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24-2-20 16:42 |只看该作者
香樟树下 发表于 2024-2-20 15:31
抢劫的人不管如何都该死

问好香!是,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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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24-2-20 16:51 |只看该作者
徐公孰 发表于 2024-2-20 15:06
三人团伙,组织入室抢劫巨额现金,危及生命。給当事人撞死一个,属于正当防卫。撞死两个,也是正 ...



只有撞死仨,才是防卫过当。
=======
这个说法比较新鲜,撞死两个和撞死三个有什么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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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24-2-20 17:11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2-20 16:51
只有撞死仨,才是防卫过当。
=======
这个说法比较新鲜,撞死两个和撞死三个有什么不同呢?




撞死两个剩一个凶手,对那一个受害者就不构成明显的优势。此时就处于均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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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24-2-20 17:13 |只看该作者




若一对一处于均势后,仍继续撞死第三个,便有伤害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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