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尽意 于 2016-8-24 18:06 编辑
这是你的解读吧,你这样解读是你脑补宝强了吧。。。
事实只有一个,马是不是和宋有一段时间的婚外性行为??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
在事实的基础上,各自的价值观道德观选择约定,只要没有违背约定俗成的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完全没问题啊。。
你的婚姻可以遵循你的观念,你的老婆跟别人睡觉,你去放任,你的老婆生养别人的孩子,你去抚养等等这些,只要你觉得这就是真爱,你去这样做就是了,没必要用你的价值观道德观来绑架宝强啊。。。
宝强马容的婚姻约定和你的观念不同的,在宝强的三观来看 ,马是触犯了自己的婚姻底线了,才诉诸于社会伦理共识和法律,法院也受理了,说明法院承认宝强的主张行为是合理的啊,而且宝强的申明出于事实,并没有侮辱陷害马的言行,又有什么过失了,你有什么依据可以这样责难他呢??
宝强起诉时候,按照法律要求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这是必须的前提啊,这即是宝强的基本权利,也是诉诸法律必要提供的证据啊,宝强遵守规则有什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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