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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言论自由、爱国
楼主: 浅浅珍珠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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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爱国 [复制链接]

31
发表于 2024-5-14 14:55 |只看该作者
令箭 发表于 2024-5-14 14:04
言不及义,不会聊天。
不是你的错,只能说你老师混账。

我并无评价。如果有不通的地方,你尽管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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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24-5-14 14:5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浅浅珍珠蓝 于 2024-5-15 13:27 编辑
令箭 发表于 2024-5-14 14:06
你竟然是学法律的?
宪法能不能看懂?

本科,优秀毕业生。不过没有什么法律实践。
记得以前在你的法律帖子回答过你的法律题目,不应该这么意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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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24-5-14 15:07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学校时,教审计的老师,举了假币的例子,讲识别假币有几个注意点,一二三四五等,有学生提问,如果造假者, 造出的假币能通如以上测试,怎么办?
老师道0:如果能全部通过测试,那就不是假币,是真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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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24-5-14 15:11 |只看该作者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14 14:57
本科,优秀毕业生。不过没有司法实践。
记得以前在你的法律帖子回答过你的法律题目,不应该这么意外吧? ...

我是婚姻法专家
合同法专家。
你的专业方向是什么?
或,对哪个专门法擅长或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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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24-5-14 15:12 |只看该作者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14 14:57
本科,优秀毕业生。不过没有司法实践。
记得以前在你的法律帖子回答过你的法律题目,不应该这么意外吧? ...

以前总觉得法理基础和宪法最无用。
在法律实践中,慢慢觉得法理基础和宪法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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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24-5-14 15:13 |只看该作者
看不懂宪法,任何法律都不能被深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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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24-5-14 15:19 |只看该作者
令箭 发表于 2024-5-14 15:11
我是婚姻法专家
合同法专家。
你的专业方向是什么?

擅长考试。而已。
又不从事这方面工作,专业知识扔得差不多只剩下常识了。


你正经做过法律工作的话,哪里不对的地方,尽管怼。真正懂行的人来怼,我当作机会,不用担心我接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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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24-5-14 15:20 |只看该作者
平常人家平常心 发表于 2024-5-14 15:07
学校时,教审计的老师,举了假币的例子,讲识别假币有几个注意点,一二三四五等,有学生提问,如果造假者, ...

不好意思,假币这个,我应该比我们单位财务识别能力要高。你想了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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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24-5-14 15:24 |只看该作者
搬砖了,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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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24-5-14 15:47 |只看该作者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14 12:11
言论自由最彻底的是人大代表开会期间,有言论豁免权。

不提这个还好点,一提人大会议就尴尬了,人大会议没人敢说什么,都是一致举手通过,听领导的。这几年不管是人大还是政协,都开成了成绩总结表彰大会,而之所以能取得这么多的伟大胜利,归根结底是因为习主席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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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24-5-14 15:49 |只看该作者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4-5-14 12:05
谁告诉你,言论自由就是“想说什么都可以″?
托克维尔说,有些人看似热爱自由,其实是因为痛恨砖痣。
当 ...

已经有进步了,以前一提到“自由”,就会说你主张的是杀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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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24-5-14 15:51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14 15:20
不好意思,假币这个,我应该比我们单位财务识别能力要高。你想了解什么?

我想讲的是:如果一个所谓明珠的国加,然尔它却符合了所有邪恶国家的显著特征,那么,它不是明珠国家,就是邪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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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24-5-14 16:05 |只看该作者
令箭 发表于 2024-5-14 15:11
我是婚姻法专家
合同法专家。
你的专业方向是什么?

感觉你在凡尔赛。
你总是在凡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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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24-5-14 16:55 |只看该作者

言论自由和爱国并列在一起,不是一个频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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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24-5-14 16:58 |只看该作者

我不是专家,我朴素滴说,啥都没有绝对的---除了不主流

言论自由在一定的框架内适度的溜达,别出界

爱国不能老装在心里,必须要表达出来让别人知道,造成一个爱国的气氛影响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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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24-5-14 23:0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5-14 16:58
我不是专家,我朴素滴说,啥都没有绝对的---除了不主流

言论自由在一定的框架内适度的溜达,别出界

爱国作为价值观的话,法律没有要求。
作为行为,法律里有要求,并不是可以自由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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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24-5-15 03:48 |只看该作者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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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24-5-15 07:2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5-15 09:12 编辑

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就说明只要是言论,就是自由的。那些不自由,是因为造成现实损害或伤害而超出了言论范畴。非言论范畴,自然不适用于言论自由。而不是啥搞笑的宪法五十一条和三十五条互相打架,限制并修订。

你若认为某人的言论,造成了现实的损害和伤害,或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者的法益。需上法庭证明。这不是靠一个语义模糊的“爱国”或“不爱国”概念就行,爱国或不爱国也不是法律层面能清晰定义界定的东西。爱或不爱怎么定义,又如何证明?呵呵。分明是瞎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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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24-5-15 07:2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5-15 07:47 编辑

说啥人大代表,在法律上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这就更是法盲思想了。

你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反对的话,还谈啥法律?你那法律不是什么法律,而是龟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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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24-5-15 08:21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5-15 07:22
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就说明只要是言论,就是自由的。那些不自由,是因为造成现实损害或伤害 ...

宪法里面也是遵循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说了权利,再说义务,正常啊。你认为规定了权利,同时又规定了义务进行限制,是取消了原来的权利,这个想法和法律的思路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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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24-5-15 08:26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5-15 07:26
说啥人大代表,在法律上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这就更是法盲思想了。

你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反 ...

人大代表不是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而是因为他们在人大提案、表决,质询,审议,牵涉到利益,容易受到打击。对他们保护,表面上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只是多了一道程序,就是要经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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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24-5-15 09:34 |只看该作者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15 08:26
人大代表不是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而是因为他们在人大提案、表决,质询,审议,牵涉到利益,容易受到打击 ...

你想说的是不是人大代表期间的刑事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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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24-5-15 09: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5-15 09:41 编辑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15 08:21
宪法里面也是遵循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说了权利,再说义务,正常啊。你认为规定了权利,同时又规定了义务进 ...


正常啥呀,这就是一种浆糊桶法理。获得权利的前提要尽义务,那尽义务的前提是不是要先获得权利呢?这种思想最后就是既无所谓权利,也所谓义务。

“权利义务对等”指的是:权利人之权利和义务人之义务对等,比如,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负有清偿的义务。并不是债权人在行使债权时,自己还要先承担什么特别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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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24-5-15 10:02 |只看该作者
寒假 发表于 2024-5-15 09:34
你想说的是不是人大代表期间的刑事豁免权?

《代表法》说得更清楚。开会期间,言论免责。不管开会还是不开会,只要在当代表期间,人身受到特别保护。不仅包括刑事,也包括一般违法。一般违法行为里也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其实就是多了一个要给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得到许可这么一个程序。


人大代表任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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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24-5-15 10:05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5-15 09:38
正常啥呀,这就是一种浆糊桶法理。获得权利的前提要尽义务,那尽义务的前提是不是要先获得权利呢?这种 ...

不是这样的,你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当作两个主体了。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其中包含了主体一致。就是说,每个人既是享有权利的主体,同时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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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24-5-15 10:09 |只看该作者
也就是说,按照法理,在享有权利时,必须同时履行义务,这个义务,就是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做,禁止做的必须不能做,不分对自己或对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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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24-5-15 10:12 |只看该作者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15 10:02
《代表法》说得更清楚。开会期间,言论免责。不管开会还是不开会,只要在当代表期间,人身受到特别保护。 ...

受教,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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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24-5-15 10:13 |只看该作者
寒假 发表于 2024-5-15 10:12
受教,受益匪浅

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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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24-5-15 11:2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15 10:09
也就是说,按照法理,在享有权利时,必须同时履行义务,这个义务,就是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做,禁止做的必须不 ...

没有权利,谈个毛线义务呀,对不起,啥义务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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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24-5-15 11:3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5-15 11:49 编辑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15 10:05
不是这样的,你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当作两个主体了。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其中包含了主体一致。就是说, ...

面对张三的权利(人身权),李四当然有义务(不侵犯),不然怎么能叫张三的权利呢?同样,张三面对李四的权利,张三也只有义务。这样,张三和李四才即有权利,又有义务,他们每一个都即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肥肠清晰。

按你的思路:面对张三的权利(人身权),李四没(不侵犯)的义务,张三反而要先尽某种特别的义务——似乎还是限制人身权的,然后才会有人身权——就是李四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侵犯张三的人身?这还是张三的义务?呵呵。总之乱七八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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