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2-3 08:52 编辑
呼格等一系列冤案的教训是深刻的,中央因此改变了由各地公安厅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的做法,意义重大。
本来,公检法三家是相互监督的,一个案件要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核实证据才能定案,公安搜集的证据不足,检察院会退案,要求补充侦查,只有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充分了,才会批捕、起诉;起诉后,法院又要通过庭审再次核对证据,认定事实后,予以宣判。
但是,由于政法委统领三家,书记又是公安的领导兼任,检察和法院成了配合公安办案的消化系统,加上“命案必破、从重从快”等违背客观规律的错误提法和技术手段的落后等等,这才是冤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具体到办案人员,我个人认为,他们与嫌疑人无冤无仇,当初也是积极努力去侦查破案的,由于上级压力、条件限制等,办了错案,或者明知案件存有疑点,却不去认真核查或提出异议却无人理会,这都是体制所致,该追究谁呢?
我觉得一批冤案得到了纠正,司法制度开始改革,这些都是进步,相比处罚几个几十年前的办案人来说,司法改革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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