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六星网

标题: 龙年中国首例“正当防卫”判例? [打印本页]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03:13
标题: 龙年中国首例“正当防卫”判例?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2-20 03:35 编辑

                                  顺德7.13抢劫案

以下内容源自网络

事件经过
        37岁的容女士是小有成就的生意人,居住在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2023年7月13日凌晨5时许,容女士驾车驶出车库,准备出门做生意。不料,两名年轻人早已埋伏在她家车库旁,他们手持铁制钻头,一左一右站在容女士驾驶的小车两侧,用钻头敲打两侧车窗。容女士当时很慌张,大喊救命,并按响汽车喇叭求救。
目击者梁先生回忆,年轻人将车窗敲碎后,拉扯容女士的头发,旋即抢走容女士放在副驾驶位的手袋。随后,两人搭乘一辆在附近接应的摩托车迅速逃窜。
       容女士称,手袋内装有现金8万余元及若干收款单据等物,决定追匪!容女士车库门前是条笔直的、约3米宽的道路,两旁都是握手楼,劫匪无法从旁逃窜,只能径直前行。在百米开外,容女士追上了劫匪搭乘的摩托车。劫匪见遭紧逼,选择冲上离道路足足有30厘米高的住宅区继续逃窜。
        梁先生回忆,容女士直接把车开上去,先是撞烂一道木栏杆,再撞烂一道铁栏杆,最后撞倒摩托车,3名劫匪被撞飞,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容女士事后交代,她只是想撞倒摩托车,拿回自己的手袋,从没想过要撞死人,可当时天还没亮,现场混乱,自己戴的眼镜又被弄烂了,所以没能看清,不知道劫匪已经无路可走了。


事件争议
       是“巾帼英雄”还是防卫过当
       事发后,由于媒体的介入,该事件很快就成了网络热门。据报道,在网络上,90%以上的网友都赞成女司机的勇敢行为,有人将其封为巾帼英雄”,还有网友甚至希望推选其为广东十大女杰”。

法学界争议
       法学界则是争议不断。在顺德从事多年交通事故案件的苏用和律师认为,女司机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做出的正当防卫行为,是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的。但由于她是主动撞击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也有法律人士认为,女司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因为女司机的行为均已超过正当防卫有效期,其驾车撞人的后续行为即构成另一新的犯罪。劫匪已经得手并离去,其对司机的抢劫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对其人身危害形成的威胁也已消失,而司机此时进行反击,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的有效时间。

事件结果
一审判决
      事发后,容女士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声称撞死劫匪完全是她意料之外的事情。
顺德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容女士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宣判后,两名劫匪提起上诉。顺德法院还认定,两名劫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赃款已被起回,且两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两劫匪有期徒刑12年、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2000元、11000元。
        宣判后,两名劫匪提起上诉,认为顺德法院认定的劫匪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改判。

终审判决
        2024年2月19日消息,佛山市中院终审:女车主属于正当防卫。作出判决后,主审法官针对该案的争议焦点,即女车主是否防卫过当作出解释。
        歹徒在实施抢劫行为后准备逃离,但还没有逃成,仍然还在被害人容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可认定为正在进行过程。而正当防卫中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官称,女车主不顾个人安危,在遭遇抢劫后机智地撞倒歹徒的摩托车,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结果,但这依然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03:40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2-20 03:52 编辑

这个案件是不是去年发生刚终审判决的?怎么之前没看到~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2-20 07:01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03:40
这个案件是不是去年发生刚终审判决的?怎么之前没看到~

应该是刚出来的终审判决。
    之所以每次类似的案例都引起争论,主要还是法条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表述不严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起始节点如何判断?“超过必要限度”如何界定?吃瓜的都认为解恨,赞成防卫人是正当的,法律人中则必定有人认为是防卫过当,哈哈,这时候,舆论就起作用了。特色。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2-20 07:33
是不是第二十条起作用了?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2-20 07:3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20 07:01
应该是刚出来的终审判决。
    之所以每次类似的案例都引起争论,主要还是法条里正当防卫和防 ...

西方法律有没有这类争议?

作者: 令箭    时间: 2024-2-20 09:19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2-20 07:34
西方法律有没有这类争议?

美国人对这类事有两个选择,舍财保命或拔枪击毙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2-20 09:25

容女士太猛了,赞!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2-20 09:26

不管是不是正当防卫,就应该这么干,当然前提是得有这个能耐,不是谁都能追上摩托车并把歹徒撞死的。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2-20 09:28

之前还真没见过这个事件的报道,有可能是因为没有争议吧。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2-20 09:30
知音 发表于 2024-2-20 09:26
不管是不是正当防卫,就应该这么干,当然前提是得有这个能耐,不是谁都能追上摩托车并把歹徒撞死的。

如果不受法律保护,事业编制的人多不敢这么操作的。。。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2-20 09:32
令箭 发表于 2024-2-20 09:19
美国人对这类事有两个选择,舍财保命或拔枪击毙

也对。国情区别。美国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更甚。。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09:39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2-20 10:04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20 07:01
应该是刚出来的终审判决。
    之所以每次类似的案例都引起争论,主要还是法条里正当防卫和防 ...


这起案件认定“正当防卫”的理由是:抢劫犯还在受害人的视线范围内”。
换言之,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抢劫或偷盗行为的罪犯即使已经得手开始逃离现场,但只要还在受害人视线范围内就可以追上采取暴力手段而不计后果?说白点干死了也不用负法律责任,均属于正当防卫。
像从前追小偷导致死亡的案例不少。你说得不错,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问题在于表述不清。如佛山主审法官说的“视线范围内”这也是一个重要词条。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09:46
  2024-2-20 09:19

й滹·蹫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09:47
令箭 发表于 2024-2-20 09:19
美国人对这类事有两个选择,舍财保命或拔枪击毙

中国法律很多方面还需向老美学习借鉴,这种抢劫刑事犯罪应该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2-20 09:48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2-20 09:30
如果不受法律保护,事业编制的人多不敢这么操作的。。。



我想到的是我要好好多吃饭、锻炼身体,遇事不靠法律靠自己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09:49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2-20 07:33
是不是第二十条起作用了?

至少遥相呼应了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09:50
知音 发表于 2024-2-20 09:25
容女士太猛了,赞!

如果是你,敢不敢这么干?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09:51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2-20 09:30
如果不受法律保护,事业编制的人多不敢这么操作的。。。

我想知音敢。谁敢犯老娘,杀无赦!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10:00
知音 发表于 2024-2-20 09:28
之前还真没见过这个事件的报道,有可能是因为没有争议吧。

你也沒看到过吗?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2-20 10:05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2-20 10:07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2-20 07:34
西方法律有没有这类争议?

几乎没有。人家要么是按判例来判,要么就是法条清晰明了,还有就是12人的陪审团表决。陪审团成员都不是法律人士,如果他们都认为判决公正,那就判决生效。我们也引用了陪审员制度,但是中国特色的,哈哈。另外,人家的刑辩律师在法庭的地位也不像咱们的律师那样被蔑视。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2-20 10:06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09:49
至少遥相呼应了

确实。我就是想从这个角度说话。。。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10:07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20 10:05
几乎没有。人家要么是按判例来判,要么就是法条清晰明了,还有就是12人的陪审团表决。陪审团成 ...

你认为这个判决公不公正?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2-20 10:08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20 10:05
几乎没有。人家要么是按判例来判,要么就是法条清晰明了,还有就是12人的陪审团表决。陪审团成 ...

我们的听证会跟这个有关联吗?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2-20 10:10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10:07
你认为这个判决公不公正?

我觉得不好从公正与否说话。大概最好的是,让犯罪分子和坏人们震慑胆寒吧?!从这个角度来说,很好。。。。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10:15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2-20 10:10
我觉得不好从公正与否说话。大概最好的是,让犯罪分子和坏人们震慑胆寒吧?!从这个角度来说,很好。。。 ...

因为老柳提及到陪审团,只要陪审团一致认为判决公正就可生效
作者: 令箭    时间: 2024-2-20 10:20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10:15
因为老柳提及到陪审团,只要陪审团一致认为判决公正就可生效

陪审团是个选项,有些案件不适用陪审团,法官就会自己审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2-20 10:24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10:07
你认为这个判决公不公正?

我已经被司法现状把脑子搞坏了,不敢判断了。
    你按法条判断吧,劫匪已经得手逃离,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完成,不再具有紧急、危险状况,开车追撞明显会有死伤后果,恐怕会视为事后防卫或防卫过当,应该报警由警方查处;你按受害人和普通人的看法吧,当时紧张和气愤,根本就无法冷静考虑,一心就想追回损失,合乎常理,最新司法解释对抢劫等暴力犯罪也有无限防卫一说......


   其实,舆论似乎客观上也起了西方法庭陪审团的作用,只是我们的法律和庭审制度没有及时修订以适应新的形势,因此,争论也是常态了。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10:25
令箭 发表于 2024-2-20 10:20
陪审团是个选项,有些案件不适用陪审团,法官就会自己审

我记得你曾做过企业的法律顾问?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2-20 10:26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2-20 10:28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2-20 10:08
我们的听证会跟这个有关联吗?

我们只有行政争议才有听证会吧?而且,听证会的参与者都是事先安排的,哈哈,尤其是专家们。行政部门如果说电费应该涨价,他们绝对可以找出一万条理由赞成。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10:30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20 10:24
我已经被司法现状把脑子搞坏了,不敢判断了。
    你按法条判断吧,劫匪已经得手逃离,不法侵 ...

说到点上了,很多案例已经成了社会热点问题,但老是得不到及时修订~
你的脑子搞坏了,太冤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2-20 10:33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10:30
说到点上了,很多案例已经成了社会热点问题,但老是得不到及时修订~
你的脑子搞坏了,太冤了

不知道人大代表们都在想什么?看看他们的一些提案,你会笑三天。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2-20 10:51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20 10:24
我已经被司法现状把脑子搞坏了,不敢判断了。
    你按法条判断吧,劫匪已经得手逃离,不法侵 ...

笑S。。。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2-20 10:55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10:25
我记得你曾做过企业的法律顾问?

那应该是熟悉民商法,法律顾问多半承办非诉讼业务。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2-20 10:56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2-20 10:51
笑S。。。

幸灾乐祸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2-20 10:57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20 10:56
幸灾乐祸

莫有,莫有。因为,恰好也是我的困惑。。。看你吃瘪,就忍不住乐了一下。。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11:07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2-20 11:10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20 10:24
我已经被司法现状把脑子搞坏了,不敢判断了。
    你按法条判断吧,劫匪已经得手逃离,不法侵 ...


像此类抢劫明显的刑事案件,还套有“人身紧急、危险状况”就会出现争议,凡入侵私人领域的抢劫刑事案件直接可以采取任何暴力手段自卫,这才是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仅是生命还有财产。比如容女士,虽然生命危险已经解除,但财产损失还没有解除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11:11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20 10:33
不知道人大代表们都在想什么?看看他们的一些提案,你会笑三天。

那些人才是脑子瓦特啦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2-20 11:15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09:51
我想知音敢。谁敢犯老娘,杀无赦!



防卫过当承担责任就行了呗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2-20 11:17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11:07
像此类抢劫明显的刑事案件,还套有“人身紧急、危险状况”就会出现争议,凡入侵私人领域的抢劫刑事案件 ...



有枪的话,直接击毙应该是正当防卫。

作者: 小炸毛    时间: 2024-2-20 11:34
①这属于团伙持械抢劫

②抢匪有破坏他人车辆并且抢劫他人财务和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在先

③注意,被害人开车撞击令一歹徒当场毙命,当然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是撞击歹徒受伤不利于行以后连续碾压致死,才是防卫过当

④关于正当防卫的几点重要前提: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
情理法兼顾

⑤法不是向不法让步,也不是让维护自己权益或者见义勇为需要付出的代价加码,而是让犯罪成本更高
乱世不乱世的忽略,只有犯罪成本越高才越能降低犯罪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11:54
知音 发表于 2024-2-20 11:15
防卫过当承担责任就行了呗

北方妞儿的范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11:58
小炸毛 发表于 2024-2-20 11:34
①这属于团伙持械抢劫

②抢匪有破坏他人车辆并且抢劫他人财务和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在先

当时的争议焦点就是:人身危险已经解除,即不存在“紧急、危险状况”。
作者: 小炸毛    时间: 2024-2-20 12:11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11:58
当时的争议焦点就是:人身危险已经解除,即不存在“紧急、危险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不仅仅只是人身安全,财产也是

就这个案例,在能及时追踪被抢财产的前提下,就是紧急状况

如果当天被歹徒跑掉以后,第二天偶遇再开车冲撞致死,才属于防卫过当,当事人应该优先选择报警抓人

不然,被抢了财产,并且有条件追回的前提下,只能眼睁睁在车上看着属于自己的财产被摩托车上的犯罪团伙渐行渐远渐无声么






作者: 平常人家平常心    时间: 2024-2-20 12:25
小炸毛 发表于 2024-2-20 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

小炸毛,文笔还是有几下子的,您对我有意见,是误会,我可从来没有针对过您,是您牵强附会,看看,用的是尊称“您”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2-20 12:27
知音 发表于 2024-2-20 11:15
防卫过当承担责任就行了呗

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12:36
小炸毛 发表于 2024-2-20 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

及时修订完善法律就是司法的进步。
作者: 小炸毛    时间: 2024-2-20 12:39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12:36
及时修订完善法律就是司法的进步。



所以第二十条电影尽管不完美,意义来说还是有的

作者: 小炸毛    时间: 2024-2-20 12:40
平常人家平常心 发表于 2024-2-20 12:25
小炸毛,文笔还是有几下子的,您对我有意见,是误会,我可从来没有针对过您,是您牵强附会,看看,用的是 ...

对你有啥意见啊,没有

就是偶而看你说话不爽所以怼几句

仅此而已,本炸不记仇,看不惯的说了就完事

作者: 平常人家平常心    时间: 2024-2-20 12:42
看我不爽的,是蛮多人
论坛折射社会
我要自省
作者: 上岸    时间: 2024-2-20 13:04
  2024-2-20 10:24
ж
    ж ...



УΧΣΨΣе

作者: 上岸    时间: 2024-2-20 13:06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20 10:24
我已经被司法现状把脑子搞坏了,不敢判断了。
    你按法条判断吧,劫匪已经得手逃离,不法侵 ...

不对

劫匪虽已“得手”,但逃离过程,可视为抢夺财产不法行为扔在进行中,距离上也在受害人即时挽回损失范围,可视为现场延伸。虽不再具有危险状况,但具紧迫性,开车追撞在当时是唯一阻止不法行为手段,虽预计到会有死伤后果,但责任应由抢劫人承担——当成风投吧,不能光惦记无本万利又想着后顾无忧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2-20 14:52
上岸 发表于 2024-2-20 13:06
不对

劫匪虽已“得手”,但逃离过程,可视为抢夺财产不法行为扔在进行中,距离上也在受害人即时挽回损 ...



报仇受保护吗?

作者: 徐公孰    时间: 2024-2-20 15:06





三人团伙,组织入室抢劫巨额现金,危及生命。給当事人撞死一个,属于正当防卫。撞死两个,也是正当防卫。只有撞死仨,才是防卫过当。





作者: 上岸    时间: 2024-2-20 15:29
知音 发表于 2024-2-20 14:52
报仇受保护吗?

当然不受,但目的是夺回个人财产,受保护

作者: 香樟树下    时间: 2024-2-20 15:31
抢劫的人不管如何都该死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16:41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2-20 16:46 编辑
徐公孰 发表于 2024-2-20 15:06
三人团伙,组织入室抢劫巨额现金,危及生命。給当事人撞死一个,属于正当防卫。撞死两个,也是正 ...


正当防卫不是以伤亡人数来定的,要看自卫的目的和过程(度的把控)。哦,顺便说一下这个是砸车抢劫。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16:42
香樟树下 发表于 2024-2-20 15:31
抢劫的人不管如何都该死

问好香!是,该死!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2-20 16:51
徐公孰 发表于 2024-2-20 15:06
三人团伙,组织入室抢劫巨额现金,危及生命。給当事人撞死一个,属于正当防卫。撞死两个,也是正 ...



只有撞死仨,才是防卫过当。
=======
这个说法比较新鲜,撞死两个和撞死三个有什么不同呢?

作者: 徐公孰    时间: 2024-2-20 17:11
知音 发表于 2024-2-20 16:51
只有撞死仨,才是防卫过当。
=======
这个说法比较新鲜,撞死两个和撞死三个有什么不同呢?




撞死两个剩一个凶手,对那一个受害者就不构成明显的优势。此时就处于均势。






作者: 徐公孰    时间: 2024-2-20 17:13




若一对一处于均势后,仍继续撞死第三个,便有伤害的故意。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17:42
  2024-2-20 17:13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17:43
徐公孰 发表于 2024-2-20 17:13
若一对一处于均势后,仍继续撞死第三个,便有伤害的故意。

很多案例都是一对一,还有你面对泰森也是一对一,是力均势敌吗?

作者: 徐公孰    时间: 2024-2-20 17:51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17:43
很多案例都是一对一,还有你面对泰森也是一对一,是力均势敌吗?




我是按照常识说的。不排除有人身边个个都是泰森,也不排除个个泰森都抢劫。





作者: 徐公孰    时间: 2024-2-20 17:52



很多案例一对一时,往往都判互殴,便不再有正当防卫。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0 17:56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2-20 17:57 编辑
徐公孰 发表于 2024-2-20 17:52
很多案例一对一时,往往都判互殴,便不再有正当防卫。


这个观念已经改了。还有抢劫跟互殴无关。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1 11:07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2-21 11:15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2-20 10:06
确实。我就是想从这个角度说话。。。


其实第二十条内容早有了,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贯彻执行,全国此类案件成为社会热点后,个别典型判例的影响及两高《指导思想》发布才有所改变。
过往很多案例不是法官业务能力问题,大部分都是上层理念问题,为了一个字“稳”。“弱者有理”、“伤者有理”、“死者为大”,尽快平息事件。导致“起因条件、主观条件”被法官完全忽略,只注重“限度条件”下的后果。这种司法环境下,正当防卫成了一个摆设,坏人胆大妄为,好人胆小懦弱,旁观者冷漠是必然结果。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1 11:17
上岸 发表于 2024-2-20 15:29
当然不受,但目的是夺回个人财产,受保护

这个是老丑的马甲?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2-21 12:26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1 11:17
这个是老丑的马甲?


不传谣、不信谣(o^^o)
作者: 令箭    时间: 2024-2-21 13:44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1 11:07
其实第二十条内容早有了,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贯彻执行,全国此类案件成为社会热点后,个别典型判例的 ...

我觉得,你还是乐观心态
不要低估人性的恶。
在执法上,向善是走不远的。

作者: 令箭    时间: 2024-2-21 13:47
在阶层固化的社会,法律保护的只是该保护的人。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1 14:40
知音 发表于 2024-2-21 12:26
不传谣、不信谣(o^^o)

好奇顺口一问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1 14:45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2-21 15:22 编辑
令箭 发表于 2024-2-21 13:44
我觉得,你还是乐观心态
不要低估人性的恶。
在执法上,向善是走不远的。


呵,我确实是个挺乐观的人,但从不敢低估人性的恶。
人活短短几十年,既然自己无法改变现实,那不如找个恰当的活法。
过日子抱着希望总比绝望痛苦过要好。
你当过律师对司法领域的感受必定比我更深,你最后一句概括体现了你的内心是向善的。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21 14:54
令箭 发表于 2024-2-21 13:47
在阶层固化的社会,法律保护的只是该保护的人。

这个话题太深远,得追溯到《乌尔纳姆法典》、《汉谟拉比法典》——
无论怎样,现有中国司法比之前多少有所进步。如“昆山反杀案”,昨天我贴出的“顺德抢劫案”,
这是所有百姓都希望看到的,当然,谁也不指望阳光永远照射到每个角落。




欢迎光临 北斗六星网 (http://www.bdlxbbs.cn/) Powered by Discuz! X3.1